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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5月,原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宁夏分会。现有会员247 人。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由自治区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名称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80年5月
类型
专业性人民团体
地区
宁夏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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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5月。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和带领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民间文艺的研究、传播和传承等项工作,繁荣和发展宁夏民间文艺事业。

第一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1980年5月在银川召开,标志着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成立。大会由杨韧主持,王世兴作了《为发展我区的民族民间文艺事业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并致闭幕词。会议选举产生理事21人,

配图配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民间艺术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听党的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民间文艺的研究、传播和传承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把繁荣创作作为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七条 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本会认真组织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承办本地区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和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民间文艺团体及国际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和传播民间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县(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文艺、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市、县(区)民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长期不与本会联系,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协会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至3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本会可下设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理事会中团体会员理事工作变动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替换人选,报主席团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依照国家法规,逐渐完善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兼职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违纪违法、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由主席团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宁夏民协。协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协会成员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杨继国

顾问:屈文焜李世锋何克俭武宇林

主席:刘伟

副主席:王根明、石建武、伏兆娥、张改过、李政、钟亚军、韩东、雷金万

秘书长:徐娟梅

副秘书长:贝理真、田彦兰、张云仙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35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俊萍(女、回族) 井春霞(女、回族) 王永红(女) 王根明(回族) 王莲喜(女) 贝理真(女)

田 坤(女、回族) 田彦兰(女、回族) 石建武 伏兆芬(女) 伏兆娥(女) 刘 伟 刘国君

闫淑丽(女) 张云仙(女) 张兴有 张改过(女) 李 政 李五奎 李国强 杨永圣(藏族)

杨永红(回族) 杨达吾德(回族) 杨佳年 陆阁丽(女、满族) 周国霞(女) 郑飞雁(女)

赵秀兰(女) 赵桂琴(女) 钟亚军(女、满族) 徐娟梅(女) 秦 斌 陶瑞珍(女) 韩 东 雷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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