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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摩托车商会

中国摩托车商会于2006年11月成立,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联合成立的全国性、自律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中文名
中国摩托车商会
外文名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Motorcycle
类别
非营利性社团
时间
2006年11月

目录

商会官网商会官网

中国摩托车商会于2006年11月成立,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 法联合成立的全国性、自律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80多家。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摩托车产品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为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摩托车产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中国摩托车商会将始终坚持服务于会员企业的指导思想,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在促进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与投资合作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服务项目

一、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2.广泛开展调研,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3.代表会员做好与国家业务主管单位、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4.代表会员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二、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1.对摩托车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2.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制定摩托车行业进出口发展战略和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制度;

3.针对国外对我国出口摩托车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指控,组织有关企业应诉;

4.代表会员对外国摩托车产品在我国境内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5.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对本行业生产、贸易环节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三、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际市场的全方位服务

1.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组织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活动和贸易洽谈;组织国外企业家、政府官员、专家等来访,并与会员进行研讨和信息交流,为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牵线搭桥。

3.建立和发展摩托车商会网站、信息库,为会员收集和提供商情信息。

4.为会员举办各类国内外培训、讲座、报告会、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5.为会员提供各类政策、法律、业务咨询。

理事单位

商会会议商会会议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

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贸易中心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摩托车商会第三届会长

商会活动商会活动
中国摩托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摩托车商会,简称"摩托车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Motorcycle(简称CC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自律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摩托车产品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为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摩托车产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会员遵纪守法;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制定摩托车行业发展战略和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制度;

(三)针对国外对我国出口摩托车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指控,组织有关企业应诉;

(四)代表会员对外国摩托车产品在我国境内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对本行业生产、贸易环节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六)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七)代表会员做好与国家业务主管单位、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会和出国考察、贸易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九)接受政府有关单位委托或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办事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入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六)审议会员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是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和办理摩托车商会的工作事宜;

(四)受理入会申请和办理退会手续;

(五)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业务;

(六)起草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和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协商提名候选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委派若干名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商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办事机构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提名;

(五)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聘用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代表机构名称应在前面冠以中国摩托车商会全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第一季度末秘书处要向理事会作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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