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海外成套工程项目承包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章第56条规定,进出口商会的职责是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作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唯一的全国性商会,机电商会现有会员企业近万家,囊括了机电产品生产和外贸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大批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2012年6月,机电商会被民政部评为中国最高等级——5A级社会组织。
中文名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成立时间
1988年7月
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9层

目录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本团体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主要职责

一、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会员守法经营。

广泛开展调研,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会员与银行、保险公司、海关、外汇管理局、商检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获得有关支持提供服务。代表会员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二、履行政府委托、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负责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机电产品馆的组馆工作。负责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对外投(议)标协调工作。 组织专家参与政府对外援助项目中机电产品的评审工作。

三、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对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组织有关企业就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并开展培训,组织行业自律,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四、咨询、服务----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

1.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组织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活动和贸易洽谈;组织国外企业家、政府官员、专家等来访,并与会员进行研讨和信息交流,为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牵线搭桥。每月定期出版机电商会会刊《

商会活动商会活动

(一)信息提供及咨询

商会通过网络、刊物、电子快讯、在线服务及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每月定期出版《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第六届理事单位名单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广勤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气进出口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爱普电器有限公司

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青岛海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甬泰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湖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达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浙江斐凌工具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德盛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西亚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一拖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浙江公元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力达(中国)机电有限公司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潍柴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江动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新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江西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光科太阳能有限公司

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安市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材海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南汽进出口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安德电器有限公司

领导成员

会长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示意图


组织章程

商会活动商会活动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中国机电商会)。英文名称: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缩写:CCC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本团体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建立健全行业及产业保护机制,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参加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应诉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和援助。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 建立和发展互联网站、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联系,主办或参与有关国际性会议,交流信息,不断拓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商务考察和对口贸易洽谈,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认证、许可等相关工作;提供公信证明、参与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的相关标准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培训和研讨,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会员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科研、贸易服务或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团体办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符合入会条件并交纳入会费后由本团体办事机构予以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团体帮助和支持;

(七) 举报违法和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正当权益的行为;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自觉接受本团体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授权办事机构吸收企业入会;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财政补贴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源市教育局    下一篇 “百事”一代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