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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

继中国解放之后,1949年的11月13日,在武汉市组建的中共广西省委决定,由原武汉市公安局秘书处长徐江萍、原河南省漂河市公安局长柯德夫分别担任桂林市公安局正、副局长。由中共中央华中局(后改为中南局)抽调革命老区干部及南下工作团、华北大学、武汉华中团校、武汉市公安局训练大队等单位的部分人员,组成桂林市公安工作队(属南下工作团第二大队),同月下旬,随解放军南下,12月1日前后抵桂林市,在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下,接管国民党广西省会警察局,筹建市公安局。
中文名
桂林市公安局
属性
政府机关
所在城市
桂林市
局长

桂林公安局桂林公安局
建国初期

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

1949年12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徐江萍任局长,侯暮寒(四十九军保卫部副部长)、柯德夫任副局长,局址设在八桂路20号(1950年3月6日迁榕湖北路39号,12月10日迁中山北路265号,1957年1月迁回八桂路20号,1981年大门改为三多路3号)。

1950年2月,市政府公安局设置培义、八桂、凤北、东江4个分局和将军桥直属分驻所、丽君、白龙、文昌、西门、北站、桂花、漓江、六合、凤北路口9个派驻所,桂林南、北火车站、将军桥、穿山水上等4个检查站。同年4月,派驻所增至18个:将军桥、南门、文昌、阳桥、西外、白龙、百梓、榕城、丽君、伏波、三皇、北外、北站、东洲、上关、下关、六合、漓江。9月成立西郊派驻所。

1952年7月,各派驻所改为派出所,撤销八桂、培义、凤北、东江4个分局,改在4个城区政府内设治安股,协助市政府公安局指导各派出所工作,同年8月,市郊区工作委员会成立,市政府公安局派科级干部任工委委员兼公安特派员,并在东、南、西郊区政府设治安组,撤销西郊派出所。

1954年4月撤销东洲、丽君派出所,8月,市政府公安局增设郊区分局,撤销3个郊区治安组,年底撤销城区治安股。

后续发展

桂林公安局桂林公安局
文革之前

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公安处

1955年8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更名为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

12月,城区调整为百梓、榕城、白龙、阳桥、南门、三皇、北站、东江、漓江9个派出所。1958年2月,成立奇峰、甲山、屏风、穿山4个郊区派出所(10月这4个所撤销)。7月,市公安局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9月,成立瓦窑派出所(后改平山派出所)。1960年1月,成立机场派出所。7月,市公安局和专署公安处合并为桂林公安处,撤销郊区分局,成立奇峰、甲山、清风、屏风4个郊区派出所。

1961年1月,恢复桂林市公安局,同时增设雁山派出所,8月,恢复郊区分局。

1964年4月,撤销郊区清风、屏风、甲山、奇峰4个派出所,在郊区各人民公社设公安员,受郊区分局和公社双重领导。

1965年5月,成立园林派出所。

文革时期

桂林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桂林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桂林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66年未,因“文化大革命”,市公安机关处于瘫痪。

1967年2月,驻桂部队对市公安局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市公安局军管会)。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市公检法军管会),市公安局军管会改名为市公检法军管会公安局小组。4月14日,成立桂林市革命委员会,内设政法部。

1l月,市公检法大部分干警集中参加斗批改学习班,留下少数干警和军管会人员组成办公室(又称秘书组)、政工组、保卫一、二、三组。

1969年12月6日,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改为人民保卫组,形成两个牌子(市公检法军管会、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一套人马。

1973年7月9日,中共自治区党委、革委、广西军区决定撤销对公检法的军管,桂林市公检法的军管人员于9~10月陆续撤回部队。

1973年12月,成立桂林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翌年,局机关各级机构逐步恢复,

文革之后

桂林市公安局

1975年4月4日,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1979年12月,成立象山、秀峰、叠彩、七星4个城区公安分局。

1981年5月,城区增设桂青、三里店、芦笛派出所,郊区增设拓木、二塘、大埠、甲山、穿山、大河、朝阳派出所。7月,阳朔县公安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1982年2月,城区增设丽君派出所,郊区增设草坪派出所,1984年1月,临桂县公安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1990年12月,桂林市公安局辖象、秀峰、叠彩、七星、郊区分局(共23个派出所)和阳朔、临桂县局(共24个派出所)。

领导信息

局长:陈荣茂 
副局长:李 杰
副局长:

公安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指导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区公安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综合分析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三)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察,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等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全区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查和禁毒、缉毒等工作。

(五)指导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负责经济民警队伍的管理。

(六)主管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七)组织实施对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对全区公安机关警卫业务的指导。

(八)主管全区出入境工作。

(九)主管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实施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等,负责本区辖区国道和省道的交通管理工作。

(十)主管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内河水上治安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三)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全区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十四)负责对全区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专用安全产品、重要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申办网吧等的管理,依法查处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五)管理全区公安机关经费、通讯、装备、被装等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等工作。

(十七)分析队伍状况,研究制订全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警务督察;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查处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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