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戏剧家协会
- 名称
-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56年
- 性质
- 专业性群众团体
- 职能
- 协调、服务、联络
目录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团体协调、服务、联络的社会职能,团结自治区广大戏剧工作者,围绕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的奋斗目标,发展自治区的戏剧事业。几十年来,经过我区几代戏剧艺术家的不懈努力,不断创作和演出了全区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戏剧作品,为丰富中华戏剧文化、推动社会进步文明做出了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地区,反映蒙古民族历史和现实生活成为戏剧家们的自觉追求。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戏剧艺术家们用现代意识开展民族文化资源,并用民族的艺术形式(如蒙古剧),将神奇的草原文化提升到时代的高度,从而使民族戏剧成为中华戏剧大花园中的一枝奇葩。
回顾内蒙古自治区半个世纪以来的戏剧发展历程,前期(1942年至1949年)处于萌发成长时期,戏剧家的革命激情和戏剧审美形式还没有达到水乳交融。中期(1949年至1978年)处于发展成熟期,戏剧的思想性和审美性在紧张磨合,也有思想性和审美性统一的戏剧出现。后期(1978年至2002年)处于繁荣辉煌期,戏剧的审美性提到一定高度,思想性和审美性统一的戏剧大量涌现。
萌发成长期(1942年至1949年)
1942年5月23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团结内蒙古自治区戏剧家,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本土,立足民族,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会 员
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戏剧家协会和戏剧学术团体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在戏剧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家和戏剧组织家,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准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三、组 织
第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八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九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有需要增补的可以由主席团提名补选。
第十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和副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推举或聘请。
四、任 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戏剧工作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戏剧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五条 本会致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 他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全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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