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藻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藻业协会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业务主管
- 农业部
- 登记证号
- 4140
- 社会信用代码
- 51100000500007639T
- 组织状态
- 正常
目录
协会现有会员600多个(包括省级协会的会员),分布在北京、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会员主要从事碘、褐藻胶、卡拉胶、琼胶、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海藻食品、海藻肥料、饲料等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工作。1988年经农业部、外交部和财政部批准,加入世界海藻加工者协会(后改由青岛明月集团代表)。
二十多年来,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行业协调、管理和监督,加强自律,注重服务,做好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助手参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中国藻类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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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支持藻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产业发展;
(2)制定藻业标准和规范,规范行业行为;
(3)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建立良好市场秩序;
(4)收集和发布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资料,开展信息服务;
(5)组织生产与科研单位的联合,创新行业科技,开展培训;
(6)组织优质产品品牌推广,拓展藻类消费市场,促进贸易;
(7)组织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藻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lga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A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藻类养殖、加工、流通和综合利用企业,相关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服务单位,以及管理和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推进藻类产业组织化建设,提高产业市场化运作能力;加强行业沟通与协调,促进产业资源合理配置;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产业科技水平;全面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能力,增加产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产业政策研究。开展藻业政策研究,提出扶持藻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藻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藻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行业协调自律。开展行业协调与沟通,调解技术经济合作过程产生的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整顿藻类产品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技术服务。调查研究国内外藻业的发展趋势,开展预测、预报;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资料,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开展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产业科技创新。组织“产学研”联合,加强技术交流,组织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藻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展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五)产品品牌推广。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示交易活动,开展公益性健康宣传,组织优质产品品牌推广,培育和拓展藻类消费市场,促进藻类产品贸易。
(六)内外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安排相关活动,促进各种纵向和横向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愿意为藻类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直接从事藻类养殖、加工、流通、综合利用、技术服务、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藻类科研、生产、加工、流通、综合利用事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或个体劳动者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与本团体承担的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理事单位更换理事的申请;
(十一)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藻类事业,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日第6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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