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ostrich breeding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所属地区
- 中国
- 类型
- 鸵鸟养殖开发
- 属性
- 协会
目录
会长:刘中一
副会长:王裕晏、涂逢俊
顾问:
陈耀邦(国家计委副主任)
韩德乾(国家科委副主任)
张延喜(农业部副部长)
刘成果(农业部副部长)
王志宝(林业部副部长)
马李胜(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欧广源(广东省副省长)
邵桂芳(山东省副省长)
名誉会长:刘中一
顾问:王锵
会长:王佩亨
副会长:黄成江 杨浩民 那达木德 元继文 董传康
秘书长:陈国堂
副秘书长:
王桂欣 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雷 北京朱雀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名誉会长:刘中一
名誉会长:高洪斌(农业部副部长)
顾问:王锵(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顾问:何新天(农业部全国畜牧总站党委书记)
顾问:王佩亨(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会长:夏士龙(河南金鹭特种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秘书长:陈国堂(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副会长:元继文(广东惠来鸿基实业有限公司)
副会长:刘福辰(河北圣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副会长:陈平安(北京京磁养殖场)
本会定名为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NOA( 缩写 ) 协会是由从事鸵鸟饲养、研究、开发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及对鸵鸟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各方人士(含境外)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应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协调与沟通本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鸵鸟产业全面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规划、指导鸵鸟在我国繁育、推广、加工、销售及相关的科研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产业发展的有关标准、规则和规范。
三、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鸵鸟事业的发展情况,取得支持和指导;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宣传、推广鸵鸟繁育的基本知识及科学技术,交流与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为企业培训人才,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五、协会将与国际行业组织加强联系,积极参与专业性技术经济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贸易合作与科学艺术交流;组织科研生产和经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编辑出版有关鸵鸟的会刊、资料及宣传材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联合促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举办鸵鸟饲养及综合开发事业的经济实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公益事业。
八、办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五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鸵鸟饲养、综合开发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鸵鸟开发、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个人(含境外从事鸵鸟养殖、开发、科研的各界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者,可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对鸵鸟协会重大问题的决定有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权。
二、享受协会优惠提供的个中服务,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有申报退会的自由。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执行政策,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认真执行协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提供国内有关鸵鸟事业生产、经营发展动态及市场行情等的信息。
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要把宣传鸵鸟饲养、加工的科学知识,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帮助本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鸵鸟事业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支持协会举办的公益事业。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以申请退会或自行退会; 企业停产或转产。法宣告破产。依法被撤消。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的。
第九条 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协会经研究可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不得要求退还自己已交纳的会费,不得索还已完成的赞助、捐赠等。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责: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表彰鸵鸟行业的优秀企业、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认证、监制各种鸵鸟产品和制品,并发予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审议通过协会会费年度收支结算报告。 对理事会全体会议所提议案作出决议或答复。
第十三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例会制度,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和活动,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研究鸵鸟业的发展形势及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部署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六条 协会可聘请国内外有关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协会顾问和特邀会员。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会费收入。 有偿服务和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国内外企业、团体、个人资助。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按照会计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决算,提请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协会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依有关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实现。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本会理事会讨论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统一,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生效,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合并与分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并与分立的财产划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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