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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戏剧家协会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是山东戏剧界(包括编剧、导演、舞台美术、戏剧理论、戏剧音乐、戏剧教育、京剧票友等戏剧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组织。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省文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全省戏剧工作者,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繁荣山东戏剧,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服务。
中文名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
所在地区
山东省
属性
协会
成立于
1951年4月

目录

LOGOLOGO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原为山东省戏剧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51年4月。主席虞棘。1959年7月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更名为中国戏剧家协会山东分会。主席

剧照剧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东省戏剧家协会;简称:山东省剧协。

第二条 依据《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戏剧家组成的人民

团体,隶属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和组织广大戏剧家、戏剧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创造更加灿烂的先进文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充分发挥协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密切党和政府与戏剧工作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与国际间的戏剧观摩、交流及友好往来。

第六条 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鼓励会员学习戏剧专业知识,深入生活,不断创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创造富有时代精神特点和具有民族特色,并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戏剧作品。对于有重大贡献以及有重大成就的要给予表彰。

第七条 积极促进戏剧创作、理论研究、艺术探讨,开展文艺批评,促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重视并支持民间职业剧团及业余戏剧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发现、扶持和培养戏剧编、导、演、音、舞、美、理论研究、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人才,重视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条 加强与兄弟协会的联系和团结,开展综合性的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经验,增强联谊。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驻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处理日常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或主席团扩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名誉主席、特约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由剧协主席推举产生。特约顾问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各市、大企业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戏剧创作、表演、导演、音乐、舞美、研究、评论、综合艺术、编辑出版、组织工作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有一定影响者;积极参加中国剧协和山东省剧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比赛活动中获得省二等奖以上的戏迷、票友,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各市、大企业文联、剧协、文化部门、省直属单位、部队主管文化部门推荐,或经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办公会议审批,向主席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凡居住我省的中国剧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七条 外省(市)会员迁来我省,并将会籍转到本会,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迁到外省(市),本会负责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维护协会信誉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因犯罪受法律制裁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凡热心为省戏剧事业,积极支持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外人士,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为名誉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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