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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戏剧家协会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58年,前身为中国戏剧家协会福建分会,1991年改为现名。现有会员近2000人,其中全国会员300多人,下辖省舞合美术学会、省木偶艺术学会、省闽剧老艺人之家、省民间戏剧学会、省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以及省戏剧各艺术专业委员会、省校园戏剧指导委员会。
中文名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58年
主要作品
《闽剧传统经典剧目选》
现任主席
陈立华

目录

剧照剧照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省戏剧界专业性人民团体,简称福建省剧协,成立于1958年,前身为中国戏剧家协会福建分会 ,1991年改为现名,是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现有团体会员18家,个人会员2000余人, 其中全国会员300多人。下辖省舞台美术学会、省木偶艺术学会、省闽剧老艺人之家、省民间戏剧学会、省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以及省戏剧各艺术专业委员会、省校园戏剧指导委员会。

福建省剧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五十多年来,协会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 ,积极扶持精品剧目创作,培养、推出优秀人才,开展学术研讨、交流 ,开展对台、对外文化交流,组织戏剧家采风和深入生活,举办戏剧各门类的比赛 、评奖,通过各种方式繁荣戏剧事业。先后主办了十余届福建省“水仙花”戏剧奖比赛。该奖由福建省文联、省剧协主办 ,每两年一届,为省级常设性戏剧专业奖项,我省文艺界知名品牌赛事,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

协会影响

编辑出版了百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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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戏剧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省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任务

第三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沟通党、政府和戏剧团体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不断提高思想与艺术水平;组织戏剧家深入生活;弘扬民族优秀戏剧文化;对地方剧种加以继承、保护、发展;扶植精品创作,支持探索性剧目、鼓励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创新;组织创作、演出、评奖,开展戏剧批评与理论研究;积极稳妥地探索推行行业管理的新方法,通过各种不同活动方式繁荣戏剧艺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积极发现、培养优秀戏剧人才,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德尚艺的风气。支持群众业余戏剧活动。

第六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广泛开展省内外的戏剧交流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侨胞中的戏剧艺术团体和戏剧艺术家的联系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戏剧艺术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福建省戏剧家协会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文化交流活动的正当权利。

会员

第八条 各设区市戏剧家协会、省直专业戏剧表演团体、戏剧研究机构以及本会隶属的专业性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行业(系统)文联的戏剧协会、戏剧研究会(社)和高等院校戏剧研究机构,以及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民间职业剧团,经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可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我省从事专业、业余及民间戏剧工作,作出一定的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缴纳会费等义务,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等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凡已具备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条件,本会负责予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侨胞、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对我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本人从事戏剧活动有突出成就者,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者,经主席团批准,停止其会籍。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审核通过后,取消其会籍:

(一) 本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以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为我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负责处理重大会务,驻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审议会务工作报告;

(二) 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设区市剧协或省直有关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和程序,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理事会由各地推举的代表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常务理事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驻会正、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征求主席团意见后,按干部考核任免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代表团体会员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其工作变动或职务变动后,由所在设区市剧协或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省剧协主席团确认。

第十八条 对我省戏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老戏剧家,由主席团提名聘任为顾问,对本会工作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福建省文联等上级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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