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戏剧家协会
- 中文名
-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
- 所属
- 辽宁省
- 实质
- 戏剧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56年12月29日
目录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戏剧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从事戏剧艺术创作,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支持戏剧家的戏剧艺术实践和理论研究;支持深入生活和学习,鼓励改革创新。发扬艺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和流派的戏剧艺术并存,并相互促进。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戏剧家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扩大同外国戏剧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为振兴辽宁省戏剧事业做贡献。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戏曲、话剧、歌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广播剧、舞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专业的创作或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活动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主席团通过,可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戏剧创作、改编、整理、翻译的剧本被专业剧团上演或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上发表者。
(二)从事戏剧研究和戏剧评论,其发表文章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或有专著者。
(三)在戏剧院校中从事专业教学有成就者。
(四)在执导、饰演、舞美设计、舞台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在省级以上专业评奖中获奖者。
(五)长期从事戏剧的组织领导工作,已被公认为戏剧组织家、活动家者。
(六)热心支持中国戏剧事业、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卓有贡献的海内外人士,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参加本会各类活动的义务,有享受本会各种学术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的权力。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主席团通过,须取消其会籍。
(一)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组 织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文联机关编制。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十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企业家、事业家联谊会为本会所主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荣誉理事,由主席团聘任。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会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与中国戏剧家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工作上接受其建议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会经济来源(一)国家拨款;(二)本会创办的企业和经营活动收入;(三)会员会费;(四)社会赞助和文艺家捐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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