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
- 中文名
- 中华环保联合会
- 外文名
- 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
- 性质
- 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 英文缩写
- ACEF
- 注册单位
- 民政部
- 主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目录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
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和关爱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督,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协助和配合政府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
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有的国际地位,参加双边、多边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环境国际形象,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一)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和环境法律援助,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四)开展相关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环境保护(重点是环境权益维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七)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为我国的环境事业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实际利益,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发展;
(八)开展有助于环境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国际合作部
环境宣传与论坛部
环境公益活动与项目部
科技咨询服务部
环境法律服务中心
发展中心
理事成员
周铁农
张榕明
顾秀莲
宋健
周生贤
解振华
汪光焘
张维庆
毛如柏
陈邦柱
曲格平
徐永清
周友良
杨纪珂
张宏仁
刘成果
杨振怀
赵宝江
王志宝
曾晓东
董力
倪健民
孙鸿烈
顾秉林
梁从诫
王建宙
张毅
曾晓东
冯晓星
谢玉红
吕克勤
为政府提供环境决策建议。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权益的维护。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环境权益保障体系,设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下设维护环境权益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环境权益项目管理部、维护环境权益专项基金和环境律师事务所,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调查取证、法律援助、调解协商、帮助申诉、支持诉讼等等,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
为社会提供公共环境信息和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公众环境信息网站,提供相关的环境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搭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和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促进中国环保NGO组织健康发展并确立其应有的国际地位。组织开展中国环保
2005年4月2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大会暨首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论坛主题峰会议题为“中国环境战略问题”,设有“中国环境发展战略规划”和“维护环境权益与环保NGO发展论坛”两个专题论坛。论坛整理出版《首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论文集》,编写了《首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建议书》,上报国务院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得到了肯定。其中“完善环境法律建设,加强环境法律援助”的建议被国家采纳并写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原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席宋健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邦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相关部委领导,北京市副市长以及其他来自政府、学术界、企业界、文艺界、新闻界的国内外人士、来自联合国和各国驻华机构的代表、NGO代表等400多人参加了会议。宋健主席和八位副主席等二十八位嘉宾在论坛上作了精彩演讲。
举办了“同一首歌----走进中华环保”大型文艺专场演出,向公众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周铁农、张榕明、宋健、解振华等同志和6000多名观众一起观看了演出。晚会演出阵容强大、气势恢宏,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连续多次播放,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2006年6月18日,第二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在北京饭店开幕。论坛探讨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论坛主题峰会议题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设“轿车柴油化的发展战略与环境评价”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公众与企业责任”两个专题论坛,还召开了“柴油轿车与节能环保”圆桌会议,探讨了轿车柴油化发展趋势及其在节能环保中的地位与作用。论坛主题及专题设置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演讲嘉宾层面高、理论水平强,演讲内容丰富深刻。
此次论坛正值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召开不久,是宣传中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对环境的重大决定的一次积极实践。来自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民间环保组织、驻华使节、媒体等方方面面的代表齐聚一堂,各抒己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策。本次论坛在较广的范围内宣传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决策,构筑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看法和理论,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次积极实践。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和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代表,国内外环境领域专家学者、环保民间组织代表、企业界代表、媒体代表等300余人出席了本届论坛。本届论坛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日报与美国知名企业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第二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次生动实践,同时也一致达成环保民间组织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大有可为的共识。
2007年9月16日,第三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第三届论坛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法国苏伊士集团共同发起举办。论坛以“水: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命脉——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为主题,同时,围绕我国不同的水污染问题开展四个方面的专题论坛:流域水污染防治与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的水污染防治与政府监管;农村水污染防治与新农村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与饮用水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原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两院院士宋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主任托普菲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代表马和励出席了本届论坛。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作了“采取最严格的措施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主旨报告。本次论坛得到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得到水环境领域专家、学者的热烈响应,共收集论文300余篇,其中80篇论文收录到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
2008年10月18日—19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主办,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社科院循环经济与环境评估预测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第四届环境与发展中国(国际)论坛在北京亚洲大酒店召开,论坛以“关注气候变化推进节能减排 防治大气污染 促进国际合作”为主题,设立了三个专题分论坛:“节能减排与全球气候变化”、“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措施”和“节能减排新技术与新趋势”。
出席本届论坛的领导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原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两院院士,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席宋健,环境保护部部长、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周生贤,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山东省副省长李兆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佳贵,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毛如柏、曲格平、周友良、杨纪珂、张宏仁、刘成果、杨振怀、赵宝江、孙鸿烈、王志宝、曾晓东,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马燕合等。国外嘉宾有联合国驻中国总协调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代表马和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副执行主任卡卡海尔,欧盟驻华代表大使赛日·安博,匈牙利大使库绍伊·山多尔,立陶宛等30多个国家的代表、10个国家驻华大使及国际国内、香港地区多名资深专家学者出席论坛,共计708人出席了论坛。本届论坛规模大、层次高、反响强烈、使 “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 跻身为环保领域的国际性盛会。
论坛开幕式上,周铁农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宋健同志致开幕词,周生贤同志作了题为《让中国人的呼吸更加甜美——北京奥运会给我们的启示》的主旨报告。
本届论坛得到了国家及相关政府部委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搭建了一个交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和加强国际合作的相关信息和经验的平台,实现了共商环保大计方针,深入研讨技术成果,齐心防治大气污染,共创甜美呼吸空气的预期效果。
2013年6月30日,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该《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一项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草案》通过,则确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诉讼主体。
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对此,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存在质疑,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中华环保联合会称中石油在吉林松原非法排污,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北京二中院接受诉讼材料,2013年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这将成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英文名称: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缩写:ACE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中国及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境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有的国际地位,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环境与发展论坛、环保新技术推介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相关成果展览,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五)开展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咨询服务;
(六)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
(七)组织并开展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八)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热心于环境事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受主席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主席团成员,以主席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办公,主席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主席办公会议以下权利:
1、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相关事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4、决定会员的吸收;
5、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的建议;
6、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成为CCTV2016年度法治人物候选之一。
2016年12月,被评为CCTV2016年度法治人物之一。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宏亮 下一篇 21世纪初辐射防护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