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
- 成立时间
- 2012年6月30日
- 简称
- CAPM
- 地点
- 北京
目录
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共识之士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期待中,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于2012年6月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的,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核测评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的成立,是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协会成立后,将积极致力于为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的规范发展,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服务。
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是一项蓬勃发展、充满生机的事业,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是一个新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期待得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同时,也希望与其他社团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沟通合作,携手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将秉承“为职业经理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树立“求实、创新、协同、规范”的办会理念,坚持“勤奋、学习、团结、自律、节俭”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建立,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壮大,为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中职协是第一家以“职业经理人”命名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是不予批准设立新社团组织的。因此,中职协是业务范围全新的一个社团组织。
2.中职协是第一家试行无业务主管部门,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符合本届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社团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3.中职协是第一家按照国家标准《职业经理人相关术语》(GB/T26999-2011)中“考评组织机构”——“具有考试测评资质,承担职业经理人命题考试测评、阅卷和颁发证书等工作并经批准的职业经理人国家级的行业组织”的内容要求设立的职业经理人国家级的行业组织。
4.中职协是第一家在经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的章程中明确载明“本协会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承担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职能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的协会。
5.中职协是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的任务后,第一家成立的以推动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为目标,在实施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活动中,协调企业及出资人、职业经理人与培训、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利益关系和规范培训、评价和认证及资质管理三个环节行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6.中职协开展的推动建立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推进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工作,是一项执政党需要、国家需要、企业(包括出资人)需要和职业经理人需要的人才建设工程,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社会受益的公益性事业,是提供承接政府转移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7.职业经理在我国是一个新诞生的职业,职业经理人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中的高端人群和企业中的领军人物,是一个新的职业阶层。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新的重点工程。
8.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的、引入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一种全新的对职业经理人职业素质水平评价的制度。建立这种评价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工作。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加强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建立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遵照国家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工作,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承担证书的注册、发放和年检工作。
(四)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推动和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活动,探索职业经理人多种培养模式。
(五)发挥社会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配置,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服务体系。
(六)开展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理论和学术研究,组织业务交流和讲座,推动完善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标准,开发职业经理人评价技术。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相互交流信息,提供相应服务。
(九)建立全国职业经理人业务信息网络,根据授权开展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社会统计工作,汇集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相关数据,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本协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内容,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办公室(财务部)
职责范围:
负责协会运转协调、会议管理、文秘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物资管理、公务接待、安全保密保卫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内部财务审计;负责协会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经费支出、会计核算、税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协会实行办公室与财务部合署办公,财务部的编制相应并入办公室。
(二)资质认证与管理部
职责范围:
负责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工作,包括认证的分类、条件和方法研究,认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资质证书的核发与年审,认证结果的发布与公示,认证人员的注册和后续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推进资质认证与管理试点工作。
(三)资质评价与标准部
职责范围:
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工作。拟定和宣传贯彻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和规范。负责研究考试、测评、调查及综合评价的内容与方法。组织开发评价技术,研究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的方法与途径。联系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合作工作。推进资质评价与标准实施的试点工作。
(四)在职教育与培训指导部
职责范围:
负责拟订和宣传职业经理人在职教育和资质评价培训的标准和规范,组织编选职业经理人在职教育和资质培训教材,联系在职教育和培训机构,协调行业社会组织开展职业知识中专业知识类培训,推进培训试点工作,规范职业经理人培训市场。负责组织非资质认证类的培训工作,开展职业经理人的在职教育工作。承担创收指标。
(五)人才交流与就业促进部
职责范围:
负责推动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人才交流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职业经理人才市场规范发展,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服务系统,推动职业经理人求职和就业。
(六)国际合作部
职责范围:
负责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目前暂不设国际合作部,其相关业务并入研究与推广部。
(七)研究与推广部
职责范围:
主要负责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网络维权工作,树立协会社会形象,提升协会影响力和话语权。负责协会宣传工作和试点工作综合情况报道,组织统计相关数据与发布有关信息,组织编撰职业经理人年鉴和年度报告,负责协会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导会刊的编辑与发行工作。
负责地方职协的组织建设和职能整合工作。
在国际合作部未设立前,负责协会的国际交流工作。
(八)会员与大型活动部
职责范围:
负责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反映会员需求,协助组织会员大会。负责协会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负责协调作为团体会员的地方职业经理人协会专项活动,负责组织会费收缴和大型活动创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缩写为CAPM。
第二条 协会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行建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市场体系,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职业经理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加强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建立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遵照国家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工作,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承担证书的注册、发放和年检工作。
(四)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推动和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活动,探索职业经理人多种培养模式。
(五)发挥社会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配置,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服务体系。
(六)开展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理论和学术研究,组织业务交流和讲座,推动完善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标准,开发职业经理人评价技术。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相互交流信息,提供相应服务。
(九)建立全国职业经理人业务信息网络,根据授权开展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社会统计工作,汇集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相关数据,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本协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内容,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三)单位会员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应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遴选范围:
(一)有职业经理人人才需求的企业和出资人。
(二)选择从事职业经理人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从事职业经理人事业研究、教育、培训、评价、调查、人才交流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四)其他有志于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在收到入会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入会资格审核。
(三) 经协会审核同意后,确认会员资格,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纳入会员名录。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查阅协会的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程序了解本协会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各项自律制度。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按照协会要求报送与协会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会员若侵害协会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协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自愿或者自动退会的。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单位会员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必要的业务制裁。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笫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名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名誉职务、咨议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八)审议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笫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迟换届的,或者需要临时增加召开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决策机构,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理事会换届时,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会员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拟补选个人理事或单位理事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缺额而补选产生的理事,其任期为本届理事的剩余任期。单位理事的代表人由该理事单位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协会的名誉职务、咨议职务的人选。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对违反协会章程、行业公约以及各项协会自律制度和协会决议、决定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八)领导协会开展其他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经理人事业,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职业经理人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协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笫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驻会副会长按照分工承担本协会专项管理工作。
笫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笫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具体实施,协调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转,决定协会荣誉职务的人选;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笫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笫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对本协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协会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5月11日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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