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
- 社团代码
- 5000293-4
- 成立时间
- 1983年
目录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自1983年成立以来就以“服务企业,献策政府”为宗旨。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员企业分布在20多个省、市及自治区。行业产品包括: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设有技术部、产业推进部、知识产权办、DICC办、培训部、发展联络部、信息部、办公室。下辖多功能视盘机、数字家庭影院、汽车电子、电声电子乐器等若干分会和电声器材、车载多媒体终端、移动多媒体、数字家庭中心、音视频编解码、光电存储关键技术、光盘产业推进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技术内涵覆盖了音视频消费类电子信息产业主要门类。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国家相关政策和导向。一贯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对产业进行宏观管理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道路,为政府、企业献计献策。在广大会员企业中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在社会上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评为中国先进工业协会和先进电子行业协会。是我国3A级协会之一。
协会秘书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牛顿路200号5号楼106室(201203)
1.搭建交流平台,为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资讯服务;
2.不断开展行业的标准工作;
3.推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的应用和产业化、国际化;
4.为政府建言献策,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5.开展信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决策提供基础,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
6、组织咨询、培训,为提升产业水平服务;
7、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业务。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A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子音响产品生产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产品技术、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牛顿路200号5号楼106室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研究,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向政府报告本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四)促进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针对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集中行业优势组织调研或攻关;
(六)组织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材培训等活动;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
(八)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正式注册,并符合入会条件的电子音响产品及其配套件生产企业、与电子音响产品制造有关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会员代表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告知协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情况资料;
(七)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兄弟企业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根据行业形势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行规和行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一)制定协会工作纲要,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对外代表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4 月28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凡要求加入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的企事业、商贸单位(含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在我国注册的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均可要求申请入会。入会申请手续如下:
1、 填写“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和“会员企业登记表”,该两表可通过下载后获得。盖上公章后寄到协会总部。
2、 协会收到“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和“会员企业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即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3、 入会单位收到“同意入会通知”后,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汇入协会开户银行。
4、 协会收到会费后,即寄出“会员证书”、CAIA会员名录及会费收据,该单位即成为协会会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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