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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资源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现有500多家会员单位,下设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酸性蓄电池分会、锂电池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干电池工作委员会、电源配件分会、移动电源分会、储能应用分会、电池设备分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等十个分支机构。
中文名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外文名
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
成立时间
1989年12月
英文缩写
CIAPS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为

本会专业范围包括: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和锂聚合物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

(1) 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落实;

(2)开展对电池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依法开展行业生产经营统计与分析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电池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3)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并为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4)组织制定、修订电池行业的协会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电池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加快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工作。

(5)协助政府组织编制电池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6)开展对电池行业产品的质量检测、科技成果的评价及推广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会员单位作好争创名牌工作;

(7)编辑出版刊物,建设运营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8)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

(9)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10)大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学术交流活动,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电池行业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和学术会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交往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出国参加国际性展览会和学术会议,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11)在协调电池产品销售价格及出口价格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12)代表行业或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应对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护电池产业安全;

(13)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14)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分支机构

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

挂靠单位: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建设路10号

邮编:453069

太阳能光伏分会

挂靠单位: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2965号

邮编:200245

电源配件分会

挂靠单位:梅岭化工厂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华路705号

邮编: 563003

酸性蓄电池分会

挂靠单位: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邮编:071057

锂电池分会

挂靠单位:武汉力兴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

邮编:430074

干电池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光路128号

邮编: 315040

协会章程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团结、友谊、竞争、发展”的会风,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落实;

(二)开展对电池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依法开展行业生产经营统计与分析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电池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订立行规行约, 并监督执行,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并为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组织制定、修订电池行业的协会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协助政府组织编制电池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六)开展对电池行业产品的质量检测、科技成果的评价及推广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

(七)编辑出版刊物,建设运营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十)大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学术交流活动,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电池行业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和学术会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交往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出国参加国际性展览会和学术会议,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十一)在协调电池产品销售价格及出口价格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十二)代表行业或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应对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护电池产业安全;

(十三)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十四)推进电池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开展废旧电池回收模式及再利用工艺、装备研究,提高废旧电池资源化处理水平;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从事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和锂聚合物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生产经营及科研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本单位的另一名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或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各种刊物或资料;

(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可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维护本团体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团体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本团体的近期及长远发展规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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