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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电企协是电子信息行业全国规模最大的协会之一,也是电子信息行业唯一的综合性行业协会。会长是全国政协委员、原电子工业部副部长张今强。副会长及理事均由业内大企业集团负责人或知名企业家担任,从而保证协会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和愿望,围绕“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这一中心开展工作。中电企协与电子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把中电企协办成电子企业的“大家庭”,努力把中电企协办成电子企业之家、电子企业家之家。
中文名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外文名
China Electronics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类型
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主管单位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CHINA ELECTRONICS ENTERPRISES ASSOCIATION)成立于1983年,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

1 电子信息企业信息化一站式解决方案

利用庞大的网络系统,以强大的电子文献数据库为依托,提供政策、经济、管理、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为企业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个性化互联网信息平台。

综合信息平台:可查询20余万条有关电子信息产业政策、经济、管理、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专业信息平台:按照产业链分类,提供细分领域的专业信息。

行业研究:针对行业内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定期召开或接受政府委托召开的专题座谈会或研讨会提炼出的分析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标准与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2 产品发布服务

针对传统电子产业,包括IT、广电、电信等制造型企业的产品推广平台,为会员单位建立网上商店,免费发布产品信息,供求信息、产品报价、促销信息等,对企业产品进行推广,带动产品技术发展,保持渠道的利润,延伸企业产品影响力。

3 门户集群服务

整合群体资源,重塑竞争形态,打造一个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企业综合集群,为会员单位提供无技术门坎、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功能强大、安全可靠的建站工具, 方便企业之间建立联系与沟通,提高集群整体竞争力,形成规模性专业化的生产和服务。智能建站服务:为您提供无技术门坎、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功能强大、安全可靠的建站工具,网站模版样式丰富,可任您随意选择。企业交流平台:即时通讯,企业公告,电子邮件,在线讨论,方便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4 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提供专业化人才与培训服务

针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我会联合境内外知名认证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所及设计单位,在北京、南京、长沙等地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开展CPP、CPPM企业内训及认证、IT产品营销经理,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通信工程师五大系列及大学生岗前培训等十余种专业培训,同时接受企业量身定做的定制培训

5 打造绿色融资通道,提供投融资服务

一、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境外证券市场及境内主板上市。

二、协助有潜力的拟上市企业寻找投资机构进行策略性投资,帮助企业尽快走进资本市场。

三、帮助企业进行私募融资。

四、帮助企业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造与辅导等。

6 建立多形式交流平台,提供专业会展服务

为会员企业塑造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挖掘更多的贸易机会提供平台,我会组织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电子采购大会、杭州国际电脑节、郑州信博会等展览与专业会议,以其高度的专业性、丰富的行业与会展经验、独一无二的资源优势和强大的实力,在政府、行业客户间和业内外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组织特点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1)具备权威评审职能,提升会员品牌价值。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作为电子行业权威协会,具备多项评审职能。帮助企业展现良好的形象,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实现企业自身的迅速成长,使企业品牌获得提升。

2)拥有庞大企业集群,促进产业链互动发展。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均由业内大企业集团负责人或知名企业家担任,从而保证协会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和愿望,围绕“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这一中心开展工作。众多电子企业的加盟,行成了一个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企业综合集群。与国内众多会员企业销售采购部门保持长期合作联系,捆绑供销流程。利用协会自身资源提供产品求购和供应平台,打造买卖双方的最佳通路。

3)拥有强大境外渠道,促进会员国际合作。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是

企业使命

努力为电子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接受政府委托或主动反映能代表企业群体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制订规划、政策和法规提供决策依据,使这些政策能符合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宗旨

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电子企业及企业家服务。

企业价值观

不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会员创造价值服务。

企业行为准则

不做任何有损企业利益的事,一切工作与服务致力于促进电子企业的发展。

分支机构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上海代表处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浙江省代表处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驻江苏省首席代表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驻湖南省首席代表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

组织刊物

世界电子论坛协会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s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CE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电子企业服务,努力在政府部门和电子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和电子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为振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跟踪研究电子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反映电子企业和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改革调整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议,发挥助手参谋作用;

(二)组织研讨电子企业改革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途径与措施,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在本协会系统工作活动中成绩卓著的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为电子企业开展诊断咨询等多种内容与形式的服务,促进电子企业战略性改革调整、转换机制、改善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三)协助政府指导、监督、协调电子企业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防止垄断和倾销,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电子行业整体利益和电子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培训电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推进电子企业全员培训,促进电子企业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电子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电子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参与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为电子企业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编辑出版有关电子企业改革、发展与管理的刊物、书籍与资料,办好会刊及其他信息资料,为电子企业提供新信息、新知识、新经验、新成果;

(七)以本协会总部为中心,建设好全行业电子企业信息网络,发挥企协信息网络系统的整体功能,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担政府交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如果二年拒不缴纳会费或长时间内拒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表彰在本协会系统工作活动中成绩卓著的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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