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
- 姓名
- 陈希同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30年6月
- 入党时间
- 1949年12月
- 籍贯
- 四川安岳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北京大学
目录
1952 陈希同调至北京市委办公室任干事,开始进入权力机构。
1953 被任命为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的秘书。
1963 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农工部副部长,不久又升任县委副书记。
1967 陈希同因曾任刘仁秘书,被视为“旧市委”的人,下放劳动。
1971 陈希同41岁时,即东山再起,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昌平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等职。
1979.12 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81.09 担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书记,次年,又当选为“十二大”中央委员会委员。
1983.04 被任命为北京市市长。11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团赴秘鲁和美国进行为期三周的友好访问,这是他第一次正式出国访问。 1985 任第十一届亚运会组织委员会主席,5月20日,出席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一届世界大城市首脑会议。
1987.07 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团赴法国、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访问。11月当选为“十三大”中央委员。
1988.01 连任北京市市长,4月,升为国务院国务委员。
1990.05 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亚运会准备工作。7月3日,陪同邓小平同志赴北京京广中心视察。9月,出席亚运会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1991.04 任申办2000年奥运会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05 保外就医。
2013.06 病亡。
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1999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宣判。
1998年7月31日,陈希同因贪污、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16年。
199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29日,三位政治局委员的受审之路。
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 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 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陈希同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纪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中纪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