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
- 英文缩写
- CAPPC
- 成立时间
- 1995年4月6日
- 组织性质
- 全国性社团
- 管理单位
- 科学技术部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 ,缩写:CAPP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和参与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创新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的要求,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从事和参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管理工作,大力推动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对全国生产力促进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围绕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社会需求,通过组织多样化的国内、外培训,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素质;
(三)加强与科技部、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的联络,组织开展多样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系统或会员间的沟通交流活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系统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会员间的合作;
(四)依托科技部和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广泛联系的科技资源,积极向中小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共性技术,推进以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开展广泛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综合性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五)组织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举办、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技术展览会、专业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等)的民间科技、经贸活动,开拓国际合作渠道,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走向世界,向国内机构引入更多的先进技术、人才、资金和项目;
(六)利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简报》、《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网》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每年一次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生产力促进奖》(该奖项的设立已经科技部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评审、颁奖工作,表彰为生产力促进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指导和帮助,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
(八)积极申请承担国家软课题研究,开展协会自身战略研究,为协会的长期发展打下基础,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九)完成科技部和其他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十)其他为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生产力促进奖”的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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