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 外文名
- Chinese private technology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 性质
- 民营
- 隶属
- 科技部
目录
伴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由少到多,由弱到强,协会走过十余年风雨历程,为会员单位作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情:
1、 向有关部门集中反映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快速推进解决;
2、通过民营论坛及民营科技企业成果展,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社会形象;
3、 疏通融资渠道,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4、 组织各种评奖活动,在两岸三地引起强烈反响;
5、 倡议“光彩事业”计划,开展科技扶贫;
6、 积极维护理事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面貌一新的第四届理事会领导下,在全体理事单位和会员的鼎力支持下,协会将迈开更加矫健的步伐,阔步向前,为推动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1987年2月9日至12日 全国民办科技实业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央、国家领导人万里、方毅、宋健等同志在中南海怀仁堂亲切接见与会代表,称赞民办科技实业家是冲破旧体制的“千里马”、“贵在民办”。会上有许多企业家及代表倡议成立中国民办科技实业家协会。
1987年5月2日中国民协正式在北京成立,陈绳武任理事长,
1、本协会受国家科技部的直接领导,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理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作为全国民营科技企业与社会各层面互动的全国性平台,中国民协是反映民营科技企业全貌的唯一窗口,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3、协会理事中有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他们参政议政,可充分表达理事的声音和要求,为民营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4、协会与“中国经济50人论坛”建立的战略伙伴合作关系,可以获取众多权威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宝贵的智慧与经验;
5、协会研究中心拥有雄厚的高层研究实力和丰富的研究资源,与中央、国家、高校的智囊机构密切合作,可为政府、社会和会员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政策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和可操作性研究报告;
6、协会的培训中心可充分利用国家级的“智库”资源,为理事企业提供高层次、多层面的理论指导和管理培训;
7、中国民协与国内外金融、投资、法律、管理咨询等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可为理事企业及时捕捉无限商机和企业发展咨询;
8、中国民协能够与国际商会开展对等交流合作,为企业家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
一、 珍惜十六大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抓住机遇,与地方民协、民营企业家密切沟通与合作,大力加强民协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民营科技工作的崭新局面。
二、 充分发掘和调用协会及其领导层在政府、学术界和行业层面拥有的丰富背景资源;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学术界、教育界及专业人士合作,设计和组织各种有利于成员企业提升素质和为成员企业提供价值与服务的活动。
三、 按照“两上一下”的指导方针精心设计和举办一系列活动,包括:
1. 每季度安排一次民协成员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其首脑人物专题对话交流活动,在工商、税务、金融、资本市场、行业准入、权益保护等众多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上反映民企的呼声,直接听到政府主管的意见。
2. 以“中国经济50人论坛”这个中国最高层次智库为依托,每季度安排一次围绕民企关心的经济形势、企业发展、管理、战略、财务等专业话题,举办培训、讲座、论坛和交流。
3. 中国民协与许多重要省份政府和城市政府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民协要集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整体资源和能力,在投资、兴办企业、地区开发、企业购并、市场开放等各方面,与各地区和省市进行经常性的合作协商,理事长及若干副理事长将定期分赴若干地区,召开民企座谈会,广泛征求大家意见,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为各民营企业谋求最大的发展空间和优惠待遇。
四、 加强总部机构建设,强化服务能力,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五、 积极发展民协会员,吸收更多富有开拓精神的企业加入民协。
六、 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为民协成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价值回报。
1、协会可针对理事单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惑,在调查研究和战略研讨的基础上,集中形成报告或建议,并通过协会特有的政府渠道,快速推进问题的解决;
2、协助理事单位建立市场化的资金担保中心和资金融通联盟,为其快速发展拓宽所必需的资金通道;
3、组织理事单位进行各种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包括宏观微观经济、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税务、成本物流、资本运作、法律法规、体制创新、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培养民族企业家队伍;
4、组织理事单位参加协会主办的各类专家咨询会、经验交流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5、在协会理事中全面推广和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为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企业和企业家宣传、产品展示与推介、企业投融资、市场营销、项目信息发布、人才招聘平台以及企业自助建站系统;
6、充分发挥协会刊物《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在理论研究、政策建议、管理经验、协会发展等方面的宣传与导向作用之优势,宣传推广协会理事单位,并免费向理事赠送协会会刊;
7、组织理事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知名度,为民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协助开辟市场、招商引资等服务;
8、组织协会理事参加协会主办的民营论坛和民营科技企业成果展,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力;
9、推动民营企业的策略联盟,加强企业之间的多种合作,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10、组织联合相关权威部门和权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私有财产的保护,积极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
11、与专业服务机构协作,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先进的、适时的、多方位的综合信息、咨询服务;
12、入会企业每年可免费参加1—2次由协会与政府组织、举办的高峰论坛或高规格的企业家联谊酒会或国内商务考察活动。
1. 向广大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 整合协会内外企业与专业中介机构等资源,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产品、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横向交流,并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4. 调查、研究和探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理论与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研讨会,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报告和建议
5. 规划行业标准化与行业分会的建设,促成、促进行业规范与行业自律;
6. 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间、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7. 推荐、表彰在民营科技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8. 担当民营科技企业的集中代言人和实业家阶层的俱乐部,发展协会与政府、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
9. 倡议“光彩事业”计划,推动科技创业,开展科技扶贫;
10. 办好会刊、会讯,组织编写民营经济相关材料、书籍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ON-GOVERNMENTAL SCIENCE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CASTE-NG。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民营科技的实业家、管理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民营科技实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协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和为实业家服务的方向,团结全体会员和有志于献身中国民营科技实业的各界人士,努力促进民营科技实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北京市
本会会徽由正菱形金黄色边框内原子运行轨道中握手的图案构成。
本会的会训为:献身民营、敬业乐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民营科技实业之间的技术、学术、成果、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 开展民营科技实业的海内外合作与交流;
(五) 经有关部门授权,表彰和推荐表彰在民营科技实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六) 研究和探讨民营科技实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各种类型和层次的研讨会,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报告和建议;
(七) 印发会刊、会讯和组织编写资料、书籍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申请加入本会的集体和个人,经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 各省、自治区、市(含地级市)的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或民营科技组织,申请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 位居全国各行业前列的民营科技实业单位,经申请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⒈ 实行四自原则(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创办科技实业的创业者;
⒉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乡镇企业的领办人及其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
⒊ 热心从事民营科技实业管理和理论研究的科技人员、理论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证由理事会统一印制、编号和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一)、(二)、(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情。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科技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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