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University Presses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
- 1987年6月
- 会员单位
- 108家
- 业务主管
- 教育部社科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 类型
- 社会团体
目录
协会的主要业务是: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出版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积极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对大学出版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队伍建设、编辑出版发行、经营管理等问题的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大学出版社各类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出版社之间的协作,促进出版社之间的横向联合;开展出版物评优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行业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主办协会报刊等。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08家大学出版社,其中属于综合类的30家,文科类的19家,理工类的44家,师范类的11家,教育部直属出版社4家,已形成了以出版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管理科学方面的教材、学术著作和一般图书的学科门类齐全的大学出版社体系。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立足学校,面向社会,放眼世界。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在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和教育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开创大学出版事业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1、编辑工作委员会
2、发行工作委员会
3、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电子出版工作委员会
5、音像出版工作委员会
6、 装帧艺术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China University Presses Association,缩写为:CU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大学出版界的全国性、专业性、行业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出版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大学出版方面的学术研究,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出版体系的规律,推进海峡两岸和海内外文化交流,依法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权益,为繁荣我国教育文化出版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二)积极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对大学出版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队伍建设、编辑出版发行、经营管理等问题的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组织大学出版社各类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出版社之间的业务协作,促进出版社之间的横向联合;
(五)开展出版物的评优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七)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向领导机关反映会员要求;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行业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九)关心大学出版社的离退休人员,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力所能及的有益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考察,召开各种研讨会;
(十一)主办协会刊物;
(十二)管理本会各工作机构。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高等学校的图书出版社、电子音像出版社及教育部直属的出版单位,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并被批准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法定代表人变动时,由继任者接任理事,报本会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主要由各大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也可以根据高校出版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聘请少数特邀理事。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3,由各大区按比例协商推举)是本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换届大会;
(四)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 决定增减本会各工作机构,聘任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内部财务;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热心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职要求。常务理事会应认真研究并做出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分管大学版协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常务理事会和大学版协日常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所在地区常务理事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增补。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工作变动,由所在地区的会员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益;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为了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交纳正常会费的基础上,自愿交纳特别会费,以补充经费不足。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为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有关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0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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