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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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已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条例》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立法宗旨明确广播电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单设一章《公共服务》,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为广播电视事业总体原则的重要内容,对节目制作和传输播放、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依法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和传输覆盖网管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加强节目制作和播放管理及加强对新媒体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
四是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要求,同时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提供制度支撑,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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