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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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网络投票就是在
有人说网络投票比的就是刷票,这话说的非常对。涉及选手个人利益网络投票活动中,网民是很少为某位选手投票的,如果选手自己不为自己投票的话,那么该选手的票数很有可能为0。特别是那些中小型活动.所以网络投票只合适娱乐性活动,而不适合正式选举活动。
因此,网络投票比的就是刷票,如果某些正式活动实行网络投票中发现有大批选手刷票,错误应该归属于活动举办方,或提议实行网络选举的某个人承担责任.而不应找借口说是"投票公司"或"投票软件"扰乱了他们的秩序。
网络投票是投票为中心的社会化网络服务,网络投票的票数的统计和显示完全由软件控制,无须人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比如你要做一个调查,你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己创建一个投票系统,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选择题形式,出一个问题然后通过单选或者多选进行投票;还一种是问答题形式,就是给出一个问题,要别人回答然后从回答的结果中进行统计。
为了防止作弊,提高大众认可公平性,可以采取一下方法,网络投票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1.Session验证法
2.IP地址验证法
3.Referer验证法
4.cookies限制
5.注册用户投票限制
网络投票是通过Internet网友进行投票,一般会有一些建议等等,这有可能对发出人建议一些较好的方法,能有最完美的方法解决问题。
网络投票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发扬民主,让各种评优活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然而由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这种活动很快就蜕变成“拉票能力”的竞争。如今,在人们的朋友圈里,各种各样的网络投票活动可谓层出不穷。这些投票活动的评选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学生和幼儿,而家长为了给自家孩子“拉票”,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动员所有能动员的亲朋好友加入“刷票”大军。为此,许多本来对此不感兴趣的人都不堪其扰,可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参与其中。在人际网络的影响之下,网络投票活动渐渐像电脑病毒一样四处扩散,以至于成了最令人头疼的“朋友圈公害”之一。
2018年5月,
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方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属于政治学、经济学、和数学的子学科。
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一方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支持则会通过。然而,当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一个选项获过半数支持,采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采用哪一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投票制度会详细规定“选票”的形式,以及计算投票结果的算法。投票结果可能是单一候选人获胜,也可能是多人获胜,如立法机构的选举。投票制度也会表明选民的投票权如何分配,以及选民如何被分配到独立的选区。
选举的实际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关心的课题。投票制度不会指明选票是用纸张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电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会指明如何保护选民隐私、如何正确地计算选票、或谁拥有投票权。这些是属于更广泛的选举或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
不同投票制度有不同形式的选票。在次序投票制里,如同排序复选制和波达计数法(Borda Count),选民根据支持程度将选项排序。而在计分投票制(Range voting)里,选民则给每个选项评分。在多数制(也被称为“最高票者当选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而在认可投票制里,选民可以选择任何候选项目;在与能投票制中,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圈选多个候选项目。其中,可圈选的项数,可依据不同民情而设定不同计算公式。而在累积选举制里,选民可以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许多票。
其他投票制度的选票还有其他安排,例如选民可以写下候选人的姓名,或者选民可以否决所有选项(如果成立,则选举就必须从提名阶段重新进行)。
许多选举以“一人一票”的概念进行,即每名选民的选票有相同价值。然而,例如在公司的选举里,选票的价值通常依据投票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变成“一股份一选票”。
在部分选举中,选票的价值因应投票者的地位而定。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投票平手时,其中一名投票者获特权再投一票以决定胜负。拥有这种特权的投票者可能原先并没有投票权,例如美国参议院中,美国副总统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权,他只能在议会投票平手时,才可以投票,所以实际上他那一票的价值是较一般选票为少。
选票份量和选票动员力是不同的,因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独立行事,他们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投票。动员力高的投票团体,其成员投票选择近乎一致(例如议会里的政党),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议会中政党会组成联盟以增加影响力。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过半数更为严格,例如要求绝对多数才能改变现状,最极端的例子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加入,否决新成员加入的选票被称为“黑球反对票”(Blackball)。
另一种改变现状的机制,则要求参与投票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通常法定人数指参与投票人数,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数,但这种制度往往促使反对者以拒绝投票的方法,阻止会议达到法定人数。
选举通常为了选出多名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可以不划分选区,也可以由各自的选区选出代表。
以色列等国家便采用单一选区的制度来选出整个国会。而爱尔兰、比利时等则将国家划分为许多小型选区。美国、英国则采用单一获胜者的制度。一些则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制,亦有将小型地区归入大型选区的制度。
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的方式可能会戏剧性地改变选举结果。依据人口普查所得的人口数据,选区会重新分配议席数目。而重新划分选举区则是将选区的界线重新调整。两种过程都有可能改变选举的结果,因此都极具政治争议性。有时也可能被政治操作而导致选区划分不公,被称为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
人民网:网络投票不能变了味
然而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网络投票逐渐变了味,背后充斥各种套路和陷阱。有的成了参评者人脉的赛场,有的沦为商家品牌营销的把戏,有的变身刷票机构牟利的工具,还有的成了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的黑手,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
投票前需先关注某个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商家以极低成本营销推广的新宠。参评者为了拿到心仪的名次,在朋友圈和群聊中大量转发投票链接,不知不觉成了商家的“活体广告牌”。
变了味的网络投票,亟待对症下药、加大整治。强化对规则制定的监管,加强对投票过程的监督,才能助推网络投票回归正轨、发挥应有功能。
一方面,平台应守土有责,加大对投票链接的审核,畅通举报违法投票链接渠道,从源头把好关,堵住不良投票链接的泛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有效填补制度漏洞,增加网络投票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惩治利用网络投票敛财的不法分子。
专家谈遏制网络投票乱象
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看来,微信刷票出现利益链条,最主要的负面影响就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采用传销式的投票方式获得高额利益,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方式有利可图,进而竞相采用这种手段,由此会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
“社交媒体出现刷票现象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部分活动举办者、参与者盲目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现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企业道德底线;第二是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三是网络平台自身的管理也不够健全和到位。”郑宁说。
对于如何治理,郑宁的意见是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对那些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惩处,从而督促网络平台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公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自觉抵制一些明显收集个人信息的投票行为。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倡导一种更加合法、公平、科学的投票和评选方式。
“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其收益。具体来讲,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另外也可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以及政府部门的快速响应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共治的机制,大家共同来治理这个问题。”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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