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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6年1月。至1989年8月,因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上级的要求,又多挂了一个“东莞市总商会”的牌子,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名称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成立时间
1956年1月
简称
东莞市工商联
又称
东莞市总商会

目录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6年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商界、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1989年,因形势需要和上级要求,为体现市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性质,加挂了“东莞市总商会”牌子,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14年,根据《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3〕14号文)精神,在全市32个镇(街道)挂牌成立了镇(街道)工商业联合会。

目前,全市共有经济类社团300余家,有117家商协会加入工商联作团体会员,共有会员企业35000余家,比2011年增长近300%。市工商联会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2人,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8人,省政协常委1人;省工商联副主席1人,副会长2人,常委5人,执委5人;市人大代表43人;市政协委员118人。

东莞市工商联(总商会) 牢牢把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主题,加强基层商会建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发动会员踊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市工商联(总商会)及各基层商会、会员企业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超过5亿元。先后被全国工商联、省工商联评为先进集体,并于2014年被国务院扶贫办评为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

东莞市工商联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一届执委会于2016年12月选举产生,现设主席(会长)1人,荣誉主席5人,名誉主席9人,副主席27人,副会长34人,会务顾问1人,正副秘书长4人,常委120人,执委137人。除3名驻会副主席、1名秘书长、3名副秘书长外,其余均由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兼任。本届执委会确定了“增强内力、强化服务、提升形象、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我市工商联事业迈上新台阶,为我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组织机构

办公室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1、组织协调本会机关日常工作。

2、草拟本会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等文字材料。

3、负责接待、财务、档案、保密、信访、工青妇、老干、后勤、安保等工作。

4、负责组织、人事,人事档案管理。

5、组织和引导商协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协助做好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6、指导商协会秘书工作。

7、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及工商联会员出国(境)政审。

8、负责督办党组决定事项。

9、负责统筹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10、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员工作部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1、指导各镇街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和工商联系统的组织建设,联系和指导服务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负责建立和实施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联系制度。

2、负责会员的发展、关怀、服务和引导工作。

3、负责建立和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向政府及部门反映会员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4、建立和管理会员数据库,建立重点会员企业档案。

5、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提出意见,负责本会领导班子人选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出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工商联执委、常委等职务人选的初步推荐和审核工作,负责出任本会常委、执委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6、负责优秀商协会的评选工作和典型表彰工作。

7、负责做好执、常委联谊活动。按照章程组织召开执、常委会议。

8、参与指导各镇(街)商会、异地驻莞商会、行业商协会各项会务活动。

9、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络发展部

1、负责本会机关和指导镇(街)商会的涉外工作。

2、协助政府开展与外省、外市及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的招商引资、经贸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活动,引导民间投资。

3、组织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和国际经贸合作。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科技项目的推荐以及民营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5、协助做好全国、省、市民企排序发布工作。

6、负责市内和市外扶贫工作。

7、组织会员开展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8、协助政府做好经济类展会活动。

9、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传教育部

1、负责研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工商联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市工商联的新闻发布工作(杂志、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页);负责工商联的形象宣传与管理工作。

4、负责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5、负责指导各镇(街)商会、异地驻莞商会、行业商协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6、借助政联学校这个平台做好宣传培训和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建设等工作。

7、协同会员部办好各类典型表彰活动。

8、协同办公室做好各镇街工商联(商会)、异地驻莞商会、行业商协会秘书的培训工作。

9、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工作部

1、负责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2、负责了解、掌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3、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评价和营商环境评估工作。

4、负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工作。

5、负责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商会调解仲裁工作和工商联的法律维权机制建设。

7、负责联系指导各镇(街)商会、异地驻莞商会、行业商协会的法律工作。

8、负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

9、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关党办

1、负责机关党建工作、纪检工作。贯彻落实机关党支部的决议、决定,处理机关日常党建事务,党风廉政建设。

2、完成市直工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安排机关党员的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

5、负责对入党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指导镇街工商联(商会)和异地驻莞商会、行业商协会建立党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7、负责收缴党费。

8、完成会党组、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商会章程

东莞市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市总商会。

第二条 东莞市总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莞市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东莞市总商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东莞市总商会工作接受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指导。

第六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参与东莞市大政方针、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 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 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企业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 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 东莞市总商会在镇区设立商会,工作接受市总商会指导。

第八条 东莞市总商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商会等专业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团体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二) 企业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各类企业,企业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企业会员。

(三) 个人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工商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东莞市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总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东莞市总商会在镇区设立的商会及按行业设立的同业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东莞市总商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了解考察;

(三) 经本会领导讨论审批;

(四) 缴交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二)企业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三)个人会员入会费人民币3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藉:

(一)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刑罚者:

(二)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者:

(三) 给本会声誉或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

(四) 违反本会章程及阻碍他人执行本会章程者;

(五) 连续两年不缴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八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最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推迟或提前召开,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后,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委员会每年开会1—2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开会若干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会务,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总商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须有1/2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议须有1/2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及副会长。

第二十七条 执委和常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和荣誉职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处,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址设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合和街商会大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执委扩大会议通过,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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