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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建立于1992年9月,时称山东省工商联菏泽地区办事处。2001年4月,随着菏泽撤地设市,即成立菏泽市工商联,其届别顺原县级菏泽市工商联的届别,为“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
名称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
菏泽市总商会
成立时间
1992年9月
须知
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目录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建立于1992年9月,时称山东省工商联菏泽地区办事处。2001年4月,随着菏泽撤地设市,即成立菏泽市工商联,其届别顺原县级菏泽市工商联的届别,为“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机关现有行政编制7人,内设办公室、会员联络科2个职能科室。其服务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同时广泛联系其它工商企业和经济界人士,目前已拥有覆盖全市的、健全的组织网络。全市9县区及所辖乡镇办事处都成立了相应的工商联组织,截至2016年底,全市各类会员突破12000名,各类商会组织发展到230家,乡镇商会实现全覆盖,市直属商会组织18家,行业分布更加广泛。

职能任务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参政议政,参与本市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提高会员素质,培养骨干队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法律、会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有关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财务、依法纳税等工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进行商务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调解经济纠纷,协调关系;加强与海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活动,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协助会员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工作,协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技术职称申报工作;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光彩事业”,走共同富裕道路;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和委托事项。

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成立以来,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两个健康”主题,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四信”教育,积极履行政治引领、服务发展、桥梁纽带、和谐共建、建言献策和自身建设六大职能,,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广大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促进了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多次荣获“全省工商联系统先进单位”、“全市优秀提案先进单位”、“全市党建工作优秀成果奖”、“菏泽市文明单位”等称号。

商会章程

交流会交流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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