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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联合会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成立于 1995 年,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商会立足商品流通和餐饮,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 在做好导向服务、加强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搞好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为会员提供了服务,也通过督促行业自律、主动维护市场秩序等在济南经济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济南市商会已成为济南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中较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
名称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
成立时间
1995年
所属地
济南
性质
社会团体

目录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济南市商业联合会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成立于 1995 年,由从事零售、批发、物流、餐饮等商贸流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组成。商会立足泉城济南,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在做好导向服务、加强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搞好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为会员提供了服务,也通过督促行业自律、主动维护市场秩序等在济南经济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商会领导

会长李茂年会长李茂年

会长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济南市商业联合会

济南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济南市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 Jin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 JG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流通业、饮食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济南市和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参加经济建设,立足商品流通和餐饮,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同时为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承担商业各行业之间的协调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商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 571号 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驻济南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搞好行业自律。

(四)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制订商品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商品流通行业规划;对商品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商业网点建设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订、修改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他标准的产品、企业和个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配合企业举办各类展销会、博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

(八)配合企业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十一)办好《济南商会刊物》。

(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济南市依法成立的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是与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FS:PAGE])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 5年召开一次,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FS:PAGE]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事项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民政局和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和济南[FS:PAGE]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 4月 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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