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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厦门市工商联于1950年筹备,通过接收旧商会、整组各同业商会,于1953年1月建立,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厦门市政协组成界别之一。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1988年,厦门市工商联经批准加挂“厦门市商会”牌子。1990年又将“厦门市商会”改为“厦门总商会”。
名称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成立于
1953年1月
又称
厦门总商会
性质
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目录

厦门市工商联厦门市工商联

厦门商会组织始建于1904年。

厦门市工商联于1950年筹备,通过接收旧商会、整组各同业商会,于1953年1月建立,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厦门市政协组成界别之一。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1988年,厦门市工商联经批准加挂“厦门市商会”牌子。1990年又将“厦门市商会”改为“厦门总商会”。

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传统,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厦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影响,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5年9月,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共有同安、集美、思明、湖里、翔安、海沧6个区工商联(商会)组织;会员10180个,其中,企业会员9386个,团体会员121个,个人会员633个,行业组织26个,乡镇商会13个,街道商会24个,异地商会74个。一直以来,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职能,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完善商会服务职能为要求,以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己任。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厦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推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并承担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与全国各大城市工商联(商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台、港、澳地区及世界各国的商会有着长期友好的往来,为厦门的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搭建了成功的桥梁和友谊的纽带。

职能作用

厦门市工商联厦门市工商联

1、参与地方事务和经济、社会问题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2、在遵循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方针,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负有主渠道作用。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举荐工作,培养和建立骨干分子队伍。

3、开展协调和维权服务工作。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调解会员经济纠纷,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4、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工商专业人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推动实施光彩事业活动。

5、开展与海外工商社团和其他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络,参与“投洽会”和“台交会”的宣传推介和客商邀请、接待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6、发展会员,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管理会员数据库;组织活动,增进会员联谊交往,参与 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会员会费和工商界互助金;负责原工商业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7、联系各区商会并指导其加强组织建设。联系以行业自律为宗旨的同业公(商)会或行业协会并指导其整组和新建;指导所属区商会、行业组织和直属基层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配合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建工作。

8、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签发会员货物产地证;对非公有制企业会员申办因私护照出国(境)商务活动进行审核,并出具介绍和证明;为会员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及年审出具意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工作。

9、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代表人士及工商联地位作用的宣传,报送工商界信息;负责厦门工商资讯及文史资料的采编。

10、兴办和管理工商联所属各类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事项。

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3月11日修订)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县级(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类商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调查研究 ,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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