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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辑学会

中国编辑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dactological Society,简称CRS)成立于1992年,是一个全国性、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为了在现有的编辑行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编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基础理论的研究,努力使编辑研究工作搞得更广泛、更活跃、更深入。学会总的要求是要通过理论和业务的研究,探索编辑工作规律和科学原理,建立编辑学的理论体系,为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

目录

中国编辑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dactological Society,简称CRS)成立于1992年,是一个全国性、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为了在现有的

早在1987年,各地的一些编辑家、编辑学者和热心研究编辑理论的老编辑,就倡议成立中国编辑学会。当时,由于成立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研究组织。

1988年5月,北京地区出版界的23位长期从事编辑工作的老同志,鉴于出版事业的迅速发展,出版改革不断深化,编辑学术研究有待加强的形式,联名发出倡议,仿效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北京编辑学会,把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北京市属出版社的编辑力量进一步组织起来,更加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研究活动,为编辑出版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此议,得到新闻出版署和中国出版发行科学研究所的支持。

同年8月,新闻出版署委托特邀顾问、中国出版发行研究所所长

(根据民政部示范章程修改,经本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编辑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dactological Society,简称CRS)。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编辑工作、编辑研究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出版方针,开展编辑理论和编辑工作的研究,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闻出版署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编辑研究活动,制订研究工作计划,举行学术讨论会、报告会,推动国内编辑研究信息的汇集与交流。

第七条 组织编写编辑学、编辑业务、编辑史及编辑管理等方面的著作并推荐出版。

第八条 编辑出版编辑研究的学术性刊物。

第九条 组织评论出版物的编辑质量。

第十条 举办编辑人员培训班、进修班及编辑业务咨询服务活动,组织评选优秀编辑论文和编辑人才。

第十一条 与国外出版编辑学会建立联系,增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信息资料交流,吸取国外有用的经验,介绍我国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甲、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人员;

(2)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有编辑经验和研究能力、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有见解的论文者;

(3) 非专业编辑人员在研究编辑理论、编辑业务、编辑史等工作中作出成绩者。

乙、团体会员:

凡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和独立的不属于出版社的杂志社、高等学校编辑出版学专业、全国性或省一级编辑出版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和组织,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单位或会员(2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凡符合条件的编辑出版单位及编辑学术研究团体,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2)从事编辑工作和编辑研究成绩优秀者可获得适当的赞助、支持和奖励;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接受并积极参加本会委托开展或组织的有关活动;

(4)为本会反映情况,为会刊提供稿件;

(5)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中的高校编辑出版学专业和高校学报,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缴或少缴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的交纳办法另行规定),以资助学会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退会和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连续两年(或两次)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含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工作任务: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顾问;

(3)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本会所属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组织举办编辑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编辑业务交流会,邀请国内外学者作学术报告;

组织有关编辑学科的著作、论文的撰写、编辑和出版;

编辑出版会刊,和各地同行交流情况和研究成果,进行学习、考察;

组织评论出版物的编辑质量,提供编辑咨询服务,维护编辑人员的正当权益。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完成理事会的任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署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组织会内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4)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新闻出版署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新闻出版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闻出版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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