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lntellectual Disability and their Relatives,CAPlDR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业务主管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目录
1989 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一届二次会议通过成立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 1993 年,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分开,成立了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 2003 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正式更名为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亲友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智力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智力残疾人服务。维护智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智力残疾人共同利益,反映智力残疾人特殊需求,为智力残疾人
服务,维护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任务是:
一、团结、教育智力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义务,沟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培养智力残疾人自己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促进智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智力残疾人及亲友的各类培训,倡导和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个性化的亲子启智活动、 特奥运动及其他有益于智力残疾人 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加强与特教、康复及托养服务等机构的沟通,做好智障儿童的早期疗育;开展调查研究,对智力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四、在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中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五、承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智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People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英文简称:CAMRP。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智力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智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智力残疾人服务。争取和维护智力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智力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智力残疾人自己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智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动智力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调查研究,对智力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智力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智力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智力残疾人及亲友骨干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组成。
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在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