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1996年4月至5月间,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典当拍卖行总经理高帜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并以此款为股本金投入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广西凭祥市泰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参股经营。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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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15日 |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 1998年7月16日 |
让法律的天空更纯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落网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