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成立日期
- 1950年5月
目录
主席:杨洪涛
副主席:崔晓华 樊虹(女,回族) 庾君 雷忠(回族)
兼职副主席(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雪峰(满族) 田裕民(回族) 刘京(女) 张春荣 范晋国 郎伟(回族) 郭文斌
秘书长:庾君(兼)
宁夏文联第七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011年4月22日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 |||||||||||
(116人) | |||||||||||
(按姓氏笔画排序) |
丁 波 | 丁卫东 | 丁洪山 | 马跃 | 马玉山 | 马学礼 | 马明君 | 马俊杰 | 马剑龙 | 马洪春 |
尤艳茹 | 尹文博 | 王 燕 | 王月礼 | 王加玲 | 王应权 | 王志贤 | 王杨宝 | 王进忠 | 王学江 |
王金柱 | 王洪英 | 王海荣 | 王雪峰 | 邓星明 | 代晓宁 | 兰大伟 | 冯雅丽 | 田裕民 | 白少麟 |
白永刚 | 关 琪 | 刘 伟 | 刘 明 | 刘彦 | 孙 冲 | 孙 珉 | 孙 燕 | 孙立人 | 孙旭东 |
孙建伟 | 闫宏伟 | 何立宏 | 何继英 | 吴 亮 | 宋 鸣 | 宋 琰 | 张 伟 | 张 锋 | 张 键 |
张永生 | 张廷珍 | 张克洪 | 张进海 | 张治军 | 张春荣 | 李 宪 | 李占山 | 李志勇 | 李新善 |
李树岩 | 李洪义 | 李海荣 | 杜占山 | 杜秀岚 | 杨 梓 | 杨永圣 | 杨玉经 | 杨红梅 | 杨宏峰 |
杨洪涛 | 杨继国 | 杨德才 | 沙 新 | 肖强 | 陈 勇 | 陈长祥 | 陈兴和 | 陈丽云 | 周 健 |
季栋梁 | 屈文焜 | 岳昌鸿 | 武宇林 | 罗贵荣 | 范晋国 | 郎 伟 | 郑歌平 | 俞学军 | 哈若蕙 |
拜学英 | 柳 萍 | 段怀颖 | 胡建国 | 赵 杰 | 钟正平 | 俱旭辉 | 唐宏雄 | 唐志刚 | 徐永富 |
徐明智 | 海 军 | 郭 宁 | 郭 琳 | 郭文斌 | 郭春杰 | 郭震乾 | 高国通 | 庾 君 | 黄 智 |
彭生选 | 程 牧 | 童万才 | 雍进成 | 雷兴明 | 魏 沁 |
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以及《黄河文学》杂志社、银川书画院。
灵武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石嘴山市文联
青铜峡市文联
盐池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宁县文联
海原县文联
固原市文联
彭阳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1年4月21日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宁夏文联)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领导的,由自治区级各文
艺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各行业(企业)文联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团结、联合全区文艺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宁夏文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和职能。
第四条 宁夏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宁夏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六条 宁夏文联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七条 宁夏文联通过深入生活、理论研究、学术讨论、培训学习、展演展览、文艺评奖、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促进文艺创作;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文艺活动。
第八条 宁夏文联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努力培养文艺工作者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培养与扶持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九条 宁夏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宁夏文艺事业。
第十条 宁夏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宁夏文联积极推动行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行业(企业)文联队伍。
第十二条 宁夏文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逐步拓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宁夏文联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宁夏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和宁夏特色文化走向世界,扩大宁夏文化对外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宁夏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自治区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均为宁夏文联团体会员。各行业(企业)文联(协)以及其他文艺类团体组织,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
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由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大会代表、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宁夏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宁夏文联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特邀产生。
第二十一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宁夏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宁夏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宁夏文联章程;
四、选举宁夏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团体会员代表身份参加的宁夏文联委员,当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时,委员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该团体、该部门负责人替补。上述委员的更替由所在团体向宁夏文联报告,由宁夏文联委员会确认后更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宁夏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宁夏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全委会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宁夏文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在文联党组的领导下行使其权力。
宁夏文联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宁夏文联设名誉主席若干人。名誉主席由文联主席团从上届名誉主席和已退休的现任国家级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中聘请。
第二十七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由产生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宁夏文联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宁夏文联经费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和海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宁夏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给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宁夏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和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宁夏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宁夏文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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