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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苏州市文联,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领导的,由苏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产业(行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
中文名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外文名
SU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SFLAC
成立日期
1951年8月
组织性质
人民团体

目录

苏州市文联苏州市文联

组织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苏州文化强市,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主要职责

(一)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

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市文艺事业。

(三)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苏州市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

(四)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苏州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扩大苏州文化对外影响,推动苏州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七)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八)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加强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组织结构

苏州市苏州市文联

领导机构

顾 问:朱建华 胡韵荪 顾 芗

荣誉委员:朱栋霖 华人德 孙君良 周友良 瞿长林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 王 尧

副主席 陆 菁、邢 静、 倪 彦、 王 芳、吴 静、徐春宏、王伟林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顾问

主任:张澄国

顾问:钱 璎 周 良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秘书长 沈 鸣

副秘书长 周 静、庞 曦、副秘书长 彭配军

机构设置

苏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28个,分别为苏州市作家协会、苏州市美术家协会、苏州市书法家协会、苏州市戏剧家协会、苏州市曲艺家协会、苏州市音乐家协会、苏州市舞蹈家协会、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苏州市摄影家协会、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苏州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和苏州市杂技家协会12个市级文艺家协会,10个市(县)、区文联和6个产业(行业)文联。全市共有市级会员6766人,其中省级会员2773人,全国会员1009人。

苏州市文联本级领导机构为文联主席团、党组。下设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组织联络部、创作研究部、事业发展部、活动交流部五个职能部门,苏州杂志社和苏州市文艺之家两个直属事业单位。

组织章程

苏州市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决议

苏州市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第十届委员会提出的《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草案),决定从通过之日起,启用修改后的《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大会认为,苏州市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具有求真务实精神和与时俱进特色,体现了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愿,符合文联组织特点和发展规律。

大会同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等。增加这样表述,切合文化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有利于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抓住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个中心环节,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伟大时代、伟大国家、伟大民族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大会要求,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团体会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章程》,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深化改革、加强引领、加强联络、增强本领、加强沟通,改进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切实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更好地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017年7月5日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苏州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领导的、由苏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苏州市文联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苏州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苏州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苏州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苏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六条 苏州市文联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条 苏州市文联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八条 苏州市文联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苏州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苏州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苏州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文联的交往,增进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苏州文化对外影响,推动苏州文化走出去,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一条 苏州市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二条 苏州市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加强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苏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我市产(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密切关注新的文艺组织和群体以及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其入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苏州市文联章程,执行苏州市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苏州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苏州市文联活动,对苏州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苏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苏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 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苏州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七条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八条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文联日常工作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文联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十九条 苏州市文联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苏州市文联设立艺术指导委员会,作为艺术咨询机构,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顾问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条 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两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1. 财政拨款;

2. 会费;

3. 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4. 社会赞助和捐赠;

5. 其它合法收入;

苏州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苏州市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SU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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