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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先购买权

国家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力,它是指在某物拍卖之前,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国家有关部门便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目录

法律规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但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国家文物局便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实施过程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作出决定是否购买。

适用范围

国家购买的文物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国政府始终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不会购买、也不赞成国有博物馆购买。

应用案例

中国国家文物局首次行使优先购买权

购藏信札

2009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函通知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优先购藏在嘉德春拍中以554.4万元成交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国家文物局向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中表示,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对于“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采用如此方式的“文物优先购买权”。此前文物主管部门对拍卖市场所出现有必要国家收藏的重要文物,较多采用限定竞买者方式,如规定只允许国家博物馆和国营企业参与竞拍。这次政府有关部门并不参与直接竞拍,而是在拍卖之前发布声明,将根据某几件拍品的拍卖结果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出让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国嘉德在获悉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后,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报给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现场买受人。买受人得知有关部门的决定后,在深表遗憾的同时,也表达了对于国家收藏机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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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税与“国家优先购买权”

法国对房地产买卖有着完善的管理系统。房产税是法国国库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购房者还要缴纳房价2.5%左右的附加手续费(购房公证等费用)和7.5%左右的房产转让税;卖方则要缴纳房产的增值税。这一切都是以房地产的净价为纳税依据。继承房产和接受馈赠也根据不同的血缘关系征收5%到最高60%的房产转让税。如果买方在五年内将房产出售,涉嫌认为炒卖房市,还将可以被课以炒卖房产的重税。

为了防止人们采用“廉价转让”的办法少缴税,防止偷税、漏税,法国政府的房产买卖条例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就是说,如果国家认为你的房价很低,低于周围的标准,国家有权优先收购此处房产。负责住房产权转让的政府部门要核实房子的售价是否和市场价格一致。国家要是决定出手,买主愿望落空,卖主也不得反悔,从而堵住了“廉价转让”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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