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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是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由省级文艺家协会、市文联、省级产业文联、省内大型企业文联和其他省级文艺类行业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桥梁。它成立于1954年,是浙江9个人民团体之一。
中文名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外文名
Zhejiang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简称
浙江省文联
成立时间
1954年

目录

配图配图

浙江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共有37个团体会员,分别为浙江省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浙江省美术家协会、浙江省书法家协会、浙江省摄影家协、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舞蹈家协会、浙江省曲艺家协会、浙江省杂技家协会、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和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等13个省级文艺家协会,11个市文联和13个企业(行业)文联。目前,全省共有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21394人,其中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5204人。

浙江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书记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领导文联机关和直属机构。

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浙江文艺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浙江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对省级直属文艺家协会负有管理职责,依法依章程指导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2、浙江省文联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改革创新,增强活力,改进工作机制、方法手段和工作作风,真正成为文艺工作者之家。

3、浙江省文联通过采风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评奖展演、文艺批评、权益保护、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4、浙江省文联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与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5、浙江省文联鼓励和支持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文艺创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在文艺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6、浙江省文联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扶持重点文艺评论力量,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积极作用,办好文艺批评刊物和网站,及时反映文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坚持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褒优贬劣,激浊扬清。

7、浙江省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8、浙江省文联积极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9、浙江省文联积极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发挥好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行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行业(企业)文联队伍;推动县(市、区)建立文联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文联组织。

10、浙江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浙江文艺事业。

11、浙江省文联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12、浙江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浙江省文联本级领导机构为党组、书记处。下设5个机关职能处室,直属12个省级文艺家协会、1个纯公益性事业单位、6个准公益性事业单位、2个生产经营类单位。

机构章程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经2015年12月30日省文联第八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省级文学艺术家协会、设区市文联、省级行业(企业)文联以及其他省级文艺类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浙江文艺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浙江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浙江文艺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浙江省文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浙江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ZhejiangProvincialFederationofLiteraryandArtCircles”缩写为“ZFLA”。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对省级直属文艺家协会负有管理职责,依法依章程指导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浙江省文联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改革创新,增强活力,改进工作机制、方法手段和工作作风,真正成为文艺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浙江省文联通过采风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评奖展演、文艺批评、权益保护、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浙江省文联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与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十条浙江省文联鼓励和支持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文艺创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在文艺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十一条浙江省文联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扶持重点文艺评论力量,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积极作用,办好文艺批评刊物和网站,及时反映文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坚持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褒优贬劣,激浊扬清。

第十二条浙江省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浙江省文联积极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浙江省文联积极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发挥好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行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行业(企业)文联队伍;推动县(市、区)建立文联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五条浙江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浙江文艺事业。

第十六条浙江省文联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浙江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

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浙江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文艺家协会、各设区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行业(企业)文联以及其他省级文艺类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和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本会有关法律权益保护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部署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浙江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浙江省文联特邀产生。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和审查浙江省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要事项;修改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选举浙江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执行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浙江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浙江省文联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浙江省文联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是浙江省文联和主席团的办事机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文联视需要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书记处成员、委员会委员,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浙江省文联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确认。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浙江省文联经费的来源:会员会费;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文联经费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浙江省文联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浙江省文联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团体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变相分配。

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文联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文联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及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交流、培训工作,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联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文学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组织联络处

负责同国际间及台港澳之间的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和相关接待、申报事宜,负责与中国文联、兄弟省(市、区)文联、省内各市文联、企业文联的联络工作;负责联系和联络文联委员、文艺界知名人士;联络群众性文艺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接待由中国文联及其直属文艺家协会组织来访的外国艺术家和文艺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省文联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省文联系统人员的出访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及护照、签证的办理和艺术档案工作。

创作研究处

组织联络全省文艺理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研究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探索新时期文艺创作和文联工作规律;负责研究、拟定文联重点文艺创作规划;负责文联重大文艺奖项的评审与管理;推动全省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开展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

文化产业处

负责省文联系统内的计划管理和产业管理,编制文化产业的中、短期规划和各年度的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各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经营、投资、基本建设方面的计划财务工作;协助领导搞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可行性意见;负责系统内的非公共财政拨款经费的管理、统计、审计工作,参与实施会计委派制度;负责财务、统计、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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