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曾新民 原南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 1999年2月12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姓名 曾新民 性别 男 目录 受贿罪、徇私舞弊罪 案件脉络 2003年11月16日 南昌市原市委副书记曾新民受贿罪、徇私舞弊被判刑13年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斯汀·比伯 下一篇 盛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