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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新民

原南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 1999年2月12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姓名
曾新民
性别

目录

受贿罪、徇私舞弊罪

案件脉络

2003年11月16日 南昌市原市委副书记曾新民受贿罪、徇私舞弊被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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