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 成立时间
- 1991 -8- 14
- 成立地点
- 北京
- 简称
- CAAMM
目录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农业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农业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农业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其他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向国家推荐行业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协助政府作好调整制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七)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农机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农机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的产品;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农业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农机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农业机械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调查研究农业机械行业职工队伍状况,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项培训工作;
(十一)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为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农机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快速发展为己任;促进行业自律、行业交流、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和会展服务等为主要职能;多种形式的行业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经销服务、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四)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协会的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协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被推荐为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被提名为正、副秘书长的人选等相关人员。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协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农机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英文缩写:CAAMM)。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农业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销服务、各类农机服务社、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不受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代管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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