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业务主管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证号
- 3438
- 社会信用代码
- 51100000500013318F
- 组织状态
- 正常
目录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
1、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2、 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4、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5、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6、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
7、 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8、 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间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9、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学会是非赢利性的、群众性学术组织,它致力于促进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实现这个目标,学会主要进行以下活动:
1、密切结合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2、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为拓宽学会的活动领域,跟踪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加强国际合作,学会与国际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合作:协助组织召开国际会议;交换出版物和技术信息;互派著名学者进行访问等。迄今为止,学会已与许多国际知名学会和专业学术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主要有:美国矿物、材料、工程学会、美国材料信息学会、日本素材学会、印度金属学会、大韩金属学会、波兰金属学会、俄罗斯科学院、澳大利亚金属学会等。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参加的主要国际组织有:国际矿物工程学会议国际科学委员会、世界采矿大会国际组委会、材料研究学会、世界钛大会国际组委会等。
3、接受委托组织编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推广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4、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科技实体。
5、组织科普活动,普及有色金属科学知识。
6、进行继续教育,培养人才,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就的会员;
7、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科技书刊、情报资料和科普读物,传播有色金属科技信息。学会的主要刊物有:中国有色金属学报(中、英文版)、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稀有金属(英文版)、矿业研究与开发、有色设备、贵金属、金属世界(与中国金属学会合办)等。
8、开展软科学研究,积极向党、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的建议;
9、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兴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主要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共十项: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
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咨询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会 员 部
信息统计部
政策研究室
科学技术部
轻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重有色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稀有稀土金属咨询与协调部
组织人事部
资产财务部
国际合作部
(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CYCLING METAL BRANCH,缩写:“CMRA”,以下简称“再生金属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机构,于2002年5月16日成立,是中国唯一专业从事再生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服务的行业组织。再生金属分会下设信息咨询部、发展部、事业部。信息咨询部主要从事国内外再生金属产业的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研究,为再生金属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再生金属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订再生金属产业的行业标准,为国家制订产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参考和建议。发展部作为分会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窗口,以促进国内外再生金属企业交流、技术合作为目标,与世界上主要再生金属行业组织及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承担协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组织筹办再生金属国际论坛、VIP国际俱乐部、出国考察等活动。事业部秉承CMRA “会员是亲人”的宗旨,开展会员发展、组织各地会员企业联谊会、座谈会等服务工作,充分在协会及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及纽带的作用。同时负责协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现代化办公的秩序,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
(七)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推广科技成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报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理事,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协会党政联席会议,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工作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出席)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请名誉职务的有关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