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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市委领导下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由市属6县(市)文联和12个文艺家协会组成。
中文名
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类别
人民团体
职责
对团体会员开展联络
组成部分
12个文艺家协会

目录

主要职责是对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市文联机构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文艺理论研究室3个科室,人员编制14名;所属1个事业单位:《

(于2004年8月5日牡丹江市第六次文代会上表决通过)

第一条 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牡丹江市文联)是中共牡丹江市委领导的、由牡丹江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牡丹江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牡丹江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牡丹江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牡丹江市的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文联为牡丹江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其它全市性的文学艺术界社会团体和产业(系统)文联可提出申请并经牡丹江市文联主席团批准,成为牡丹江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牡丹江市文联章程,执行牡丹江市文联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牡丹江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牡丹江市文联的活动及对牡丹江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牡丹江市文联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领导各团体会员组织全市文艺家和文艺爱好者开展学习讨论、学术交流、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举办活动、文艺评奖、书刊出版、影视制作、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牡丹江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积极促进文艺家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的友谊。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七条 牡丹江市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交往,交流艺术经验,争取对我国文化以及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牡丹江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牡丹江市文联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和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相互合作,共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牡丹江市文联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活动,兴办福利事业和文化产业,力所能及地帮助文艺家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牡丹江市文联是所属各协会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所属各协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所属各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政策,开展业务工作和各项活动,财务、资产、人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所属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牡丹江市文联对所属各协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所属各协会的领导班子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协会领导班子及成员,依照章程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牡丹江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牡丹江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三条 牡丹江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文联特邀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领导文联工作。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四条 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由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牡丹江市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争取文化建设事业费支持;(三)会员会费;(四)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修改《牡丹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需经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文联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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