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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领导的,全省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设区市文联、企(产)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文名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成立日期
1951年4月10日
组织性质
人民团体
业务主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目录

江西省文联江西省文联

自1951年4月10日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至今,已经半个多世纪。

解放以来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在党的文艺路线指引下 ,江西文艺迎来了百花齐放 、争奇斗妍的春天,省文艺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文学 、戏剧 、音乐、美术、舞蹈、电影、电视、曲艺、摄影、书法、杂技、民间文学、文艺评论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产生了一大批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和艺术家。

多年来,省文联的文艺报刊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坚持办刊宗旨,积极探索健康发展的新路,通过强化阵地意识,树立市场意识, 使报刊成为创作、培育人才的重要园地。《

领导机构

郑翔 江西省文联党组书记

叶青 江西省文联党组成员、主席

鄢平原 江西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张越江西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龙红 江西省文联副主席

主席团

姓名职务
叶 青主 席
汪天行常务副主席
鄢平原副主席
张 越副主席
龙 红副主席
杨金星副主席(不驻会)
温燕霞副主席(不驻会)
邓伟民副主席(不驻会)
熊 纬副主席(不驻会)
余志华副主席(不驻会)
毛国典副主席(不驻会)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图书资料、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

组织联络部

工作职责:负责与省内文联、文艺家协会及兄弟省市文联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联络工作;负责省文联组织史、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文学艺术处

工作职责:负责宣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负责规划和实施文艺家采风活动;负责“五个一工程”的有关工作和优秀文艺成果的评选奖励、表彰工作;组织和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纪检监察以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所属协会

江西省作家协会

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江西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江西省音乐家协会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

江西省舞蹈家协会

江西省曲艺家协会

江西省美术家协会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

江西省摄影家协会

江西省电影家电视艺术家协会

江西省杂技家协会

江西省企业(产业)文联

事业单位

滕王阁文学院

江西星火文学杂志社

《创作评谭》杂志社

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

江西省城市雕塑工作室

江西省文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江西省文联产业发展中心

江西省书画艺术交流中心

组织章程

的江西省文联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西省文联)。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领导的,全省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设区市文联、企(产)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知道,遵循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文艺界,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全省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设区市文联、企(产)业文联,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江西省文联的主要任务是:

1、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并通过信息和工作交流等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

2、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接触社会实际,深入人民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与进行艺术观摩,不断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为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作出应有的贡献。

3、组织和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充分发挥艺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鼓励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增强精品意识,对文学艺术的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或其它艺术成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奖励和表彰。

4、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文艺队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植和培育。

5、增进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全省和兄弟省、市文艺工作者及文艺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互相交流,互相促进;扩大和增进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对外友好往来。

6、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江西省文学艺术事业。

7、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活动,兴办文化产业,更好地为文艺事业服务。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地义务;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地权利;会员有退会地自由。

第七条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的从事创作、研究和文化交流的自由。对非法侵犯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正当权利的行为,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通过有关途径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为江西省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各团体会员推举的文艺家代表和省文联常务委员会特邀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省文联委员会。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江西省文联委员会行驶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代行委员会的职权。价格纳西省文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常委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江西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委员会推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省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中的专职成员主持。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九条本会经主席团决定,可聘请荣誉会员。

第十条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开;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江西省文联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会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江西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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