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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海南省文联,成立于1989年5月,是中共海南省委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市级以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县、市文联)组成的文学艺术界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外文名
Hainan Federation Of Writers And Artists,HFWA
成立日期
1989年5月
组织性质
人民团体

目录

海南文联海南文联

1.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为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以及市、县文联及省级行业(产业)文联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团结全省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反映和听取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

2.组织召开省文联和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及全省文联系统的工作会议。

3.组织团体会员的文艺创作和评论、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调研工作,组织召开全省文联系统的学术研讨会议。

4.负责系统内全省性文艺奖项的评奖工作。

5.主管《

海南文联海南文联

历届领导

第一届主席

杜式谨

副主席:罗德祯(专职)、叶蔚林、洪寿祥、郭颂

秘书长:李挺奋

第二届主席

黄海

副主席:韩少功、郭泽福、陈育明、曾祥熙

第三届主席

海南省文联内设三个处室:办公室、组织联络部、艺术研究室。

团体会员

海南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28个,包括:海南省美术家协会、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海南省舞蹈家协会、海南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海南省曲艺家协会(海南省作家协会为独立建制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与省文联合成一个党组)等10个省级文艺家协会和18个县、市级文联,另有“海南诗社”等52家挂靠社团。10个省级文艺家协会共有会员3522人,其中国家级会员478人。海南省文联下属事业单位:海南省书画院。

组织章程

海南文联海南文联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1年2月28日海南省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海南省文联”)。

第二条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海南省委领导下全省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共产党联系我省广大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和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族文艺家,贴近基层,贴切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不断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我省文艺界的联络、协调、服务,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我省广大文艺家更为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和帮助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为国际旅游岛的独特文化魅力建功立业。

第六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促进全省各民族、各党派、各地区、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文艺界的交流与融合,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文化复兴贡献力量。

第七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和推动我省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文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国际间文艺交流活动,扩大海南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努力对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八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要求。当文艺家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

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县文联为我会团体会员。各行业、大型企业具有代表性的文联组织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我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海陆空军及武警部队中的文艺家,由海南省军区政治部牵头组织,参加省文联的活动,视同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海南省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海南省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它活动,对领导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海南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与会,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我会的重要会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中分配给各市、县文联、各行业、大型企业文联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如出任者因故离职,可依程序自然更换人选。

第十五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省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同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文艺家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主席,对主席团工作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海南省文联全委会可报请中共海南省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对不称职的全委会成员,代表大会授权海南省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

第十八条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1、国家资助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Hainan Federation Of Writers And Artists,缩写为HFWA。其它语种的全称及其缩写可参照上述英译。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1/2多数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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