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外文名
-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GXFLAC”
- 成立日期
- 1954年5月25日
- 组织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广西文联,是新中国诞生后我区最早成立的人民团体之一。1950年6月25日,广西省文艺界首届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会议代表72人。会上,成立了广西省文联筹备委员会。1954年5月25日至6月1日,广西省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广西省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正式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广西省文联随之改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联。
广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1954年3月起曾实行文艺工作者个人会员制,1959年3月中旬召开的广西第二次文代会,将个人会员制改为团体会员制,并由“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改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1991年4月召开的第五次文代会,会议名称由过去的“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改成“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广西文联委员会也由个人委员制改为团体委员制,以更好地体现广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的特点,更好发挥文联委员会的作用。
目前,广西文联拥有13个全区性文艺家协会,14个地市文联,6个产业文联,共33个团体会员。广西文联刚成立时,办公地点在南宁市民权路原市政协院内;1959年4月迁至南宁市民主路现自治区民政厅院内;1960年,办公地点又迁至南宁市民主路文化大院内。1978年文联恢复活动后至今,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建政路28号。在自治区领导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西文联的办公、交通、居住等条件不断得到改善,1998年7月,建成了新的办公楼,包括一间200多平方米的资料室,一个300多平方米的多功能厅。
广西文联成立时设6个机构,“文革”前增至10个机构。1969年12月,广西文联在“文革”中被撤销。1978年3月,广西文联恢复活动。目前设有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联络部、人事部、机关党委、文学艺术研究室、民间文艺研究室、广西作家协会、广西戏剧家协会、广西音乐家协会、广西美术家协会、广西曲艺家协会、广西舞蹈家协会、广西民间艺术家协会、广西摄影家协会、广西书法家协会、广西杂技艺术家协会、广西电影家协会(在广西电影制片厂办公)、广西电视艺术家协会(在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广西文艺理论家协会、广西文学杂志社、美术界杂志社、南方文坛杂志社等20多个机构,共有干部职工125人,其中在职63人;获得正高职称24人,副高职称34人,中级职称16人;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6人,自治区优秀专家4人。
50年来,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广西文联团结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与党同心同德,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理顺工作体制、转变工作机制、拓宽工作思路、改进活动方式、改变工作作风等,使文联在体制上更能体现专业性人民团体的性质,更充分地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塑造文联组织新的形象。
面对新的世纪,广西文联将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精品创作和生产为中心,以抓“四创一家”(抓创作队伍,抓创作基地,抓创作基金,抓创作繁荣,把文联建设成为文艺工作者的“温馨之家”)为工作重点,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任务落到实处。为加快广西奔向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步伐,促进广西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党组书记:白志繁
主席:张燕玲 黄云龙 钟桂发 洪波 石才夫韦苏文
副主席:傅 磬 黄德昌 赵如锋 黄格胜 李格训 黄著诚 黄 健 黄婉秋 李华荣 林万里 柯天国 唐正柱
第一届委员会
(1954--1959)
主 席:周钢鸣
副主席:秦 似、李金光、胡明树、林焕平
第二届委员会
(1959--1980)
主 席:郭 铭
副主席:董启翔(女)、苗延秀(侗族)、陈烟桥、郑天健、满谦子
第三届委员会
(1980-1986)
主 席:陆地
副主席:郭 铭、林道行、秦似、阳太阳、满谦子、董启翔(女)、 涂 克、林焕平、尹 羲(女)
第四届委员会
(1986-1991)
主 席:武剑青
副主席:蓝怀昌(瑶)、韦其麟(壮)、周民震(壮)、黄婉秋(女)、黎承纲(壮)、余国琨
第五届委员会
(1991-1995)
主 席:韦其麟(壮)
副主席:蓝怀昌(瑶)、农冠品(壮)、周民震(壮)、黄婉秋(女)、黎承纲(壮)、韦壮凡(壮)、伍纯道
第六届委员会
(1995-1999)
主 席:蓝怀昌(瑶)副主席:陈运祜、韦一凡(壮)、杨少毅(壮)、黄婉秋(女)、邵伟尧、李格训、黄著诚(壮)蓝直荣(壮)、黄河清(壮)、黄德昌
第七届委员会
(1999--2007)
主 席:蓝怀昌(瑶)
副主席: 韦一凡(壮)、黄德昌、傅 磬、赵如锋、黄格胜(壮)、李格训、黄著诚(壮)、黄 健、黄婉秋(女)、李华荣(壮)、林万里(壮)、柯天国、唐正柱(苗)
第八届委员会
(2007-2012)
主 席:潘 琦(仫佬)
专职副主席:傅 磬、黄德昌、 赵如锋、韦苏文
兼职副主席:李格训、黄 健、黄著诚、黄志豪、唐正柱、常剑钧、林万里、田代琳(东西)
第九届委员会
主席:韦守德(壮族)
专职副主席: 赵如锋(壮族)、韦苏文(壮族)、石才夫(壮族)
兼职副主席:黄著诚(壮族) 唐正柱(苗族) 覃益功(壮族) 余昌文(瑶族) 邓广萍(女)
族 黄志豪 常剑钧(仫佬族) 田代琳 黄云龙(壮族) 施兴
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联络部、人事部、机关党委、文学艺术研究室、民间文艺研究室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区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工作研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繁荣我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以及各种优秀的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文学艺术成果,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文艺人才。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和掌握各方面的知识,加强艺术实践,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及文艺创作的水平,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作出贡献。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优秀传统,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作家、艺术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广西各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广西文学艺术界活动,视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文联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出缺,由其团体会员或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文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文联委员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者,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由主席团按有关程序增补。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视情况聘请。
第二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产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广西文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GXFLA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壮文全称是“GVANGJ SIH BOUXCUENGH SWCIGIH VWNZYOZ YISUZ GAI LENZHOZVEI”,缩写为“GV.B.S. VWNZYOZ YISUZ GAILENZHOZVEI”。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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