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 外文名
- 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MMAC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社会信用代码
- 51100000500002125W
目录
本团体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在市场原则下规范运作、积极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冶金矿山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本团体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冶金矿山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宏观调控与依法治矿、结构调整与深化改革、科教兴矿与人才强矿、制度保障与社会服务、安全健康与职工生活以及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资源战略、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协助政府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研究冶金矿山的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
(三)根据会员需要,主动发挥“协商、协作、协调”作用,通过全面协商、多方面协作,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跟踪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组织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途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依法推进冶金矿产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市场调控能力;协调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和资本运营。
(六)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冶金矿山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冶金矿山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冶金矿山行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行业专家建立冶金矿山行业技术、管理咨询系统和技术、管理支撑体系,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参与矿山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冶金矿山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本团体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开办协会网站,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八)开展行业重大技改、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协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和协调冶金矿山行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管理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创优争先的“双十佳”评选活动,开展行业奖项的评审工作。
(九)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查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十)代表冶金矿山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冶金矿山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冶金矿山行业的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
(十一)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安全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十二)开展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有益于冶金矿山发展的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中文简称:中矿协。英文译名为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M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冶金矿山企业以及相关重点设备制造企业,高校、科研、设计、信息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在市场原则下规范运作、积极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冶金矿山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本团体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冶金矿山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宏观调控与依法治矿、结构调整与深化改革、科教兴矿与人才强矿、制度保障与社会服务、安全健康与职工生活以及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资源战略、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协助政府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研究冶金矿山的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
(三)根据会员需要,主动发挥“协商、协作、协调”作用,通过全面协商、多方面协作,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跟踪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组织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途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依法推进冶金矿产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市场调控能力;协调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和资本运营。
(六)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冶金矿山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冶金矿山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冶金矿山行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行业专家建立冶金矿山行业技术、管理咨询系统和技术、管理支撑体系,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参与矿山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冶金矿山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本团体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开办协会网站,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八)开展行业重大技改、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协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和协调冶金矿山行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管理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创优争先的“双十佳”评选活动,开展行业奖项的评审工作。
(九)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查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十)代表冶金矿山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冶金矿山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冶金矿山行业的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
(十一)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安全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十二)开展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有益于冶金矿山发展的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遵守行规行约。单位会员要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行业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或影响。个人会员要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团体反映问题的权利和当其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要求本团体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由本团体按照自动退会处理规定的条款逐条落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贯彻企业办会的原则,在会员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长办公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席团主席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单位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行业内共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设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会长、副会长主要从大型矿山企业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每两年轮换一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本团体名誉职务和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重要工作,检查、监督、指导秘书长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主持本团体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团体办事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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