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地点
- 儋州市
- 简称
- 儋州市文联
- 成立于
-
1959年6月
目录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几经沉浮,1991年4月召开儋县第三届文艺工作者代表会,至2008年9月召开儋州市第四届文艺工作者代表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组成了各文学艺术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有专职干部4人。直管团体单位有:作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电影电视协会、诗联学会、山歌调声协会、星星歌友会,共11个;挂靠的团体单位有:东坡文化研究会、乡土文化研究会、地方文化研究会、蓑衣诗社、雕刻艺术协会、星亮乐团、那大乐团,共有会员2307人,其中国家级会员76人,省级会员157人。
文联对各协会负有指导、组织、联络、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各文艺团体的主要职责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挖掘、提高和利用我市的历史文化资源,繁荣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为群众生产和供给更多更好的文艺产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海南西部中心城市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获得荣誉称号有:“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楹联之乡”、“全国诗词之乡”。
市文联原主办的文艺刊物《儋州风采》由于种种原因已停办多年,现正在申办《琼西文艺家》,民间文艺家协会、乡土文化研究会主办的《儋州艺海》,诗联学会主办的《儋州诗联》,地方文化研究会主办的《琼林乡土》均为季刊,每期出版期刊各1000本,作家协会出版《晨风》小报,每年近万份,每年各协会出版的专刊8000多本。
文联及其协会定每年组织诗联、山歌、调声、舞蹈、音乐、书法、美术、摄影比赛或展览,共计20场次,文艺下乡25场次,创作山歌、调声、诗词、楹联3000多首。近年已收集经典山歌30000多首,收集获奖诗楹16000多首。
1、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推进文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2、组织和支持文艺家进行采风、创作、研究以及传播优秀文艺作品,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文艺活动,协调团体会员之间需要统筹安排的有关事宜,对团体会员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3、努力培养各门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增强文艺队伍,对各种优秀作品给予奖励和推介。
4、促进全市各民族、各党派、各区域、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家之间的大团结,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弘扬儋州优秀文化。
5、加强促进与各市县、自治区的文学艺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省级的文艺交流活动。
6、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文艺家的情况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7、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积极发展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增强活力,壮大发展。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儋州市文联)。
第二条 儋州市文联是中共儋州市委直接领导,接受海南省文联指导下的儋州市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任务的义务。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和组织广大文艺家,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不断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五条 1、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各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2、鼓励和帮助专业和业余工作者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大力从事各项文艺活动繁荣我市文学艺术创作。3、加强同市外的文艺团体、作家、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广泛联系,交流和团结,努力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积极培养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我市的文艺队伍。4、努力办好文艺刊物,为我市广大文艺爱好者提供发表文艺作品,开展文艺评论,交流文艺信息的园地。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会期可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市文联的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改选本会委员;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八条 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委员组成文联委员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本会工作,筹备下届代表大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由委员会推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常务委员。常务委员负责领导和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常务委员,通过委员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另外邀请市宣传、文化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同志各一名,作为本会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选举表决权,并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正常例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正、副主席任期为五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另由委员会聘请文联顾问,名誉主席若干人。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市地方财政拨付,不足部分由会员会费和有偿服务收益补贴。此外,本会将积极争取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各人民群众团体,个人的热情支持和赞助,以壮大我市的文学艺术界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施行(章程条文的解释权,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第四届主席团名单
主 席:陈家祥
副主席:何 峰 (专 职) 李龙驹 赵 腾 吴本东 陈小雄 李焕才 陈定明
秘书长:陈定明(兼)
副秘书长: 方有坤 朱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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