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成立时间
- 1954年
- 简称
- 梧州文联
- 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梧州市文联的领导机构是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5人,专职副主席2人,兼职副主席3人,文联委员50人。每四年换届一次,现任第七届主席是罗金陵,专职副主席李秀维、梁美云,曾 强(梧州日报社总编)、兼职副主席罗绍杰(市文化局)、刘红明(广电局局长)。下设办公室、协会工作部。梧州市文联属下有八个文艺协会,分别为:作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戏剧曲艺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共有在册登记会员900多人。
梧州市文联自成立之日起,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和发展梧州市文艺事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梧州市文联)。
第二条 本会是梧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的联合组织。本会直接领导全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并有协调、联络、服务指导的责任,必要时可代表各有关协会进行对外交流活动。本会对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文联负有协调、联络、服务、指导的责任。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学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加强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梧州市文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增强梧州市文联的生机和活力,广泛团结和积极引导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积极推进文艺创新,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为实现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团结带领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本地区的发展目标,通过举办各种文艺创作活动,讴歌改革开放建设的伟大成就,鼓舞人心,凝聚力量,激励全市人民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懈奋斗。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陶冶道德情操,培育和谐精神,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通过更多的艺术观摩,不断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文学艺术作品和艺术展演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
第五条 本会按照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组织并推动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活动,鼓励不同观点、流派和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本会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它成果,给与奖励和表扬,以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六条 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特别要重点培养文艺创作上的优秀人才和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文艺工作者,同时加强对青年文艺队伍的辅导工作。
第七条 本会尊重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努力挖掘、整理、继承和发扬我市民族民间艺术遗产,促进民族民间艺术的发展。
第八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加强我市文艺界同各地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广泛联系与团结,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而奋斗。本会还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文艺协会加强与国外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开展广泛的文化交流,增进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我市的文学艺术,对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本会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系,鼓励作家、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服务于社会;欢迎企业界及其他各界人士与本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本会可通过正当途径筹集资金,可接受国内外的赞助和馈赠,并开展与文学艺术事业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学艺术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本会保护文学艺术工作者依法取得的名称、名誉、荣誉、知识产权等权益。在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采取福利措施,帮助文艺工作者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的文艺工作者,本会有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改善。
第十二条 本会一切活动应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有利于加强文艺界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加强文艺工作者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团结。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发挥沟通文艺界与党和政府联系的纽带作用,积极协同政府文化部门和工、青、妇、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正确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市文联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及副主席若干人。为了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文联正、副主席和负责文联实际领导工作的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予以罢免和撤换,如主席、副主席在任期间出缺,由委员会临时补选,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正、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时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不称职的主席团(领导)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七条 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荣誉职务。第十八条 梧州市文学艺术届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产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讨论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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