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外文名
- CHANGSH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CFLAC
- 成立日期
- 1949年12月
- 组织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1949年8月5日长沙和平解放。同年12月12日市文联筹委会正式成立。由于历史原因,在经历了九个年头后,直到1958年11月长沙市召开第一次文代会,文联才得以恢复和重建。四年后(1962年3月)召开第二次文代会,这时已创作出了大批经受住时代考验的优秀作品。如《一根竹杆容易弯》、《天上太阳红彤彤》、《新旧南门口》、《霹雳一声春雷动》等保留节目,特别是一曲《
长沙市文联第八届主席团
王俏(党组书记、副主席):主持全面工作,联系长沙县文联,及基层文化建设联系点长沙县江背镇。
何立伟(主席):主管全市文艺创作。
王勇(党组成员、副县级纪检员):分管纪检监察、机关党建、机关文明创建、工青妇、老干、机关文化建设等工作,分管机关党总支,联系望城区文联和岳麓区文艺工作。
谢胜文(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所涉项目工作、协会组织工作、文艺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分管组织联络处、长沙画院,联系宁乡县文联和开福区文艺工作。
李小军(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工作、文艺活动,分管办公室、文艺交流处,联系芙蓉区、雨花区文艺工作。
唐樱(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创作》杂志社工作,联系浏阳市文联、企业文联、公安文联和天心区文艺工作。 [1]
兼职副主席
孔小平、杨明国、张洁、周卫星、俞小玲、翟健、缪雅琴
秘书长
卢平
长沙市文联机关下设办公室、组联处、文艺交流处和机关党总支4个正科级处室,二级机构《创作》杂志社和长沙画院,下属18个文艺家协会,即作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诗人协会、楹联家协会、嘤鸣诗社、曲艺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收藏家协会、群众文艺工作者协会、电影电视家协会、岳麓印社、花鸟画家协会、模特协会。两个行业文联即企业文联和公安文联;并有望城区文联、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四个区县团体会员。共有会员五千余人(包括全国会员、省级会员)。
第一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长沙市文联)是中共长沙市委领导的,由长沙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区、县(市)文联;市企业文联和各行业文联;文艺社团所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长沙市文联是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长沙市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进一步发挥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探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增强文联自身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为把长沙建设成为国际文化名城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长沙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市)文联为长沙市文联团体会员。市企业文联和各行业文联,文艺社团在提出申请并经长沙市文联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长沙市文联章程,执行长沙市文联决议,负责完成长沙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长沙市文联活动及对长沙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长沙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演出、艺术展览、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文艺评奖、书报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承担其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的事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长沙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全省及各地市文联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长沙市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长沙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长沙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条 长沙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三)修改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四)选举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长沙市文联委员会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由主席提名,推荐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长沙市文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设立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对不称职的长沙市文联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四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长沙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长沙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长沙市文联经费来源:(一) 财政拨款;(二)企事业收益;(三)社会赞助;(四)文艺家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七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CHANGSH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FLAC”。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长沙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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