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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是在中共鄂州市委领导下,由全市文学艺术界各协会(学会、研究会)、各区及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文联联合组成的全市性文学艺术群众团体,也是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文联和产业文协的业务主管机构,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和团结全市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和繁荣文学艺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
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成立日期
1984年5月4日
组织性质
人民团体
简称
鄂州市文联

目录

配图配图

1984年5月4日,经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41号文件批准,成立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88年12月,召开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

1996年3月,召开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

2007年7月,召开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

2013年12月,召开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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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文联的具体指导下,市文联及各团体会员认真履行联络、

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团结带领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文艺工作和文联工作呈现出“文润墨香千帆舞,艺妙德馨花满园”的新气象,为服务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文艺创作多点开花。市文联团结带领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催生了一批有影响、有特色的文艺作品。五年来,共出版小说、散文、诗歌、文学传记、文艺评论、戏剧小品专集106部(套)。在全国各类不同文艺期刊发表文艺作品300多篇(幅)。如叶贤恩退休19年,出版《湖北名人》、《鄂州通览》等专著13部。刘敬堂退休后笔耕不辍,出版长篇小说《

领导机构

鄂州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刘国安,副主席方桂英,兼职副主席柳宏、赵家安、邵义刚、杨勇。

机构设置

鄂州市文联为正县级单位,配有专职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4人,委员39人。市文联机关定编7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组织联络部,现在岗6人,离退休干部6人。下辖《江南风》杂志编辑部,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人,经费自筹自支。

鄂州市文联所属市级文艺家协会18个,其中:写作类4个、表演类8个、展览类6个,国家级和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393人,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3860多人。区级文联3个,区级文艺家协会28个,区级文艺家协会会员1540人。省属和市直企业产业文协13个。  

组织章程

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鄂州市各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各区文联和产业文协及其他全市性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鄂州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鄂州市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鄂州市文联在中共鄂州市委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鄂州市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文联。

第五条 鄂州市文联办公地点设在鄂州市滨湖北路市委大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鄂州市文联以出作品、出人才为主要任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使文艺自觉服从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鄂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七条 鄂州市文联对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承担团体会员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本会受委托对全市性文艺社团负责资格审查和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鄂州市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推动并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增进广大文艺家之间的友谊,促进各团体会员加强同全省和全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及世界各国文艺界人士和文艺社团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宣传鄂州,提高鄂州知名

度,为我市文艺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鄂州市文联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第十条 鄂州市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情况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鄂州市文联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努力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依据政府有关政策,推进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鄂州市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德艺双馨,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 鄂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我市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区文联、产业文协,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允许各团体会员实行挂靠的办法,密切全市文艺家与政府部门及企、

事业单位的联系,改善各团体会员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由团体会员推选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

表、市文联委员会委员、顾问、名誉委员,代表团体会员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6、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5、按时交纳会费;

6、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鄂州市文联的组织原则。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它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以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的原则,各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适合担任该职时,其缺额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重新推选人员替换,并经市文联委员会通过。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和秘书长;通过增补和更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事项。

市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鄂州市文联视工作需要设文联委员会顾问和名誉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由主席团提名并报上级机关批准,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对我市文艺事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文艺家、组织管理工作者、热心支持和赞助我市文联工作、文艺事业的实业家,由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或市文联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聘为名誉主席。

第二十一条 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市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在主席团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会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 鄂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鄂州市文联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会章程解释权属鄂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鄂州市文联终止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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