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成立日期
- 1948年
- 组织性质
- 人民团体
- 业务主管
-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目录
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最初成立于1948年焦作第一次解放。当时叫太行分区焦作文艺联合会。文艺工作者配合我党我军的革命工作,编演文艺节目、印发宣传材料,传播革命真理,唤起矿区民众跟党闹革命。解放后,正式成立了焦作文艺联合会。还编印了《
现任领导
庞 宏党组书记
米 闹主席
王利江党组成员、副主席
吴 明党组成员、副主席
姜玉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历届主席
路振乐 1987.11—1990.5
李九思 1990. 5—1994.5
周立仁 1994.5—1999.3
吴贯中 1999.3—2004.4
殷繁政 2004.4—2012.4
庞 宏 2012.4—2017.5(改任党组书记)
米闹2017.5—
协会工作部
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设协会工作部,负责协调各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等团体会员的有关工作;组织各协会及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全市性文学艺术活动;负责市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和管理文联艺术档案;负责文联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主 任:李耀中
焦作市书画院
规格相当于科级。核定人员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所需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市书画院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书画创作与研究,负责书画创作人才的培养工作。
院 长:
第一条 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焦作市文联)是焦作市各市级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及大型企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对各市级文艺家协会和所属事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
2、以多出文艺精品、多出文艺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的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我市文艺队伍。
3、组织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经常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与研究、评论等活动,并对全市优秀文艺工作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4、支持各团体会员依据宪法、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探索与解决文艺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工作的新经验,使文艺工作自觉服从于全党工作的大局,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与两个文明建设。
5、积极沟通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联系,加强同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努力推进全市文艺界的团结,不断扩大与省内外文艺界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6、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及时反映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7、视需要与可能,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为文艺界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与凝聚力。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章程第一条所列文艺团体,承认并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在市文联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其他会议上的表决权;
3、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权和建议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2、及时向本会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团体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和除名等处理。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市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市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代表会闭会期间,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市文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市文联代表大会决议;审议和批准本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市文联主席团;通过增补和撤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文联委员会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其缺额可由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方面重新推选,或由接任者自然更替。但重新推选或自然更替的名单须及时报告市文联,并经会委会予以确认。主席团成员的变动,应经全委会选举通过。
第十一条 市文联委员会根据上级精神和工作需要,设驻会专职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二人,兼职副主席一人,组成市文联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团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专职主席、专职副主席领导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及若干必要办事机构,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市文联视必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若干人。名誉主席由委员会推举;顾问由主席团从已退休下来的曾经担任过市文艺界领导职务及市文联正、副主席职务的老同志中聘任;荣誉委员由主席团从已退下来的文艺界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主要为市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给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章程解释权属市文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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