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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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债务人的“重新开始”。不同国家对于自由财产的范围规定大不相同,但是多数国家都认同应该赋予破产债务人 “适当生活水准权”,具体来讲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专属于人身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如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补助费等等;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如破产人生活所必需的衣服、房屋、家具等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然要肯定自由财产制度,同时要参考其他国家对于自由财产制度规定。
2.确立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确立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并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3.完善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例如在香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能再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破产失权是对破产人的一种责任约束。当然破产人并不是永久失去了这些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权利是可以恢复的,这便称之为破产复权。我国的法律对于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规定,这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条件。
4.引入破产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破产和解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制度可以有效的预防破产,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引入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方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将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空白,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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