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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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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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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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刑之称由来以久,历来被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刑罚中资格刑的起源。如德国着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作为中世纪刑罚之残余,名誉刑构成了今天刑罚制度中之一种刑罚。
在中世纪,名誉刑以两种面目出现:其一是作为一种对被判刑人的羞辱,如侮辱人的装束和耻辱柱;其二是作为所谓的权利和名誉的丧失,主要是意味着减少被判刑人的法定权利。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对这种名誉刑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羞辱刑是不适宜的,而与此相反,现代各国普遍保留了源于权利和名誉丧失的名誉刑。正如李斯特所说的,国家在给予公民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活动、公共事务的机会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李斯特认为,名誉刑包括权利的丧失和名誉的丧失两种情况。
与此相似,也有学者认为,名誉刑之称可以涵盖其他三种称谓,认为名誉刑,即国家褫夺犯人所享有荣誉之资格,亦即使犯人丧失享有公法上一定权利之刑罚,丧失公权之资格,乃丧失公法上一定权利能力,故名誉刑又称权利刑、资格刑或者能力刑。
德国罗登堡是个可爱的古城,不能错过的景点,除了日本观光团有趣而古怪的集体行径外,就是犯罪学博物馆了。馆里展示了中古历史上各种谓为奇观的刑罚,其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各式各样剥夺名誉的“名誉刑”:偷斤减两的面包师傅、婚外情的女人、绕舌的男女、不上教堂的信徒,或在公共场所被挂上各种耻辱标志,或被处罚骑在驴上游街示众(驴是当时的耻辱象征,受罚者还必须面向驴尾反坐),让人指指点点,当街嘲弄。简之,就是透过众人严峻的双眼与讪笑来羞辱犯人的人格并践踏其尊严。依照当时对于刑罚观念的普遍“信仰”,刑罚的目的在于制造出对于受刑人的最大痛苦,据此,践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与剥夺其自由、财产的自由刑与罚金刑,同样是容许而必要的处罚手段。至于如此惩罚有何正面作用,在非所问,当然也无所谓的更生或再社会化。
1764年,贝加利亚发表其旷世巨着《论犯罪与刑罚》,欧陆的刑罚史正式迈入启蒙时代,文明进展让名誉刑走进历史。有幸的是,随着我国继受欧陆启蒙刑法之继受背景,名誉刑也随着满清帝国而一同走进历史----至少就《刑法典》本身而言是如此。
从罗马法时代就有“名誉刑”,将醉驾与不良信用相联系,即政府对醉驾行为予以负面的评价——醉驾者是可耻的。这是新时代的名誉刑,法律不止有事后惩罚的社会功能,它还有事前引导和社会评价的功能。飙车、醉驾等虽然是违法行为,在一些群体里,特别是年轻人群、富裕人群里,被视作时尚、个性张扬,正如吸冰毒被某些人称为“溜冰”,与“时尚”挂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者,其中的一个社会心理原因就是醉驾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它与偷窃、欠债不还完全不同。
习惯是逐渐养成的。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没有法律的严格管制,当还有人把酒后驾车如何逃避交警作为段子讲述,当把通过种种手段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视为“有本事”,“违法驾车是可耻的”是不可能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并自觉回避的。
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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