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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曼程序

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
中文名
马克曼程序
产生于
美国判例法
管理范围
解释专权专利

目录

综述

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 马克曼听证在美国专利诉讼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相当难掌握的法庭程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马克曼程序中做出的马克曼命令,是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美国法官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司法裁决。由于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几乎就决定整个案件的命运,因此这是一步必走程序。

在马克曼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不能单独就马克曼命令提起上诉,只能就根据马克曼命令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获得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

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

基本含义

其基本含义是:在专利诉讼中(无论是之前,之中或之后),专利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些定义由法官根据诉讼双方的答辩决定。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曼听证通常涉及到那些相当重要的定义,其结果常常决定诉讼的成败。马克曼听证源自美国最高法院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大法官素特(Justice Souter)代表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写道:专利以及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定义的解说权专属于法庭。(大法官素特的原文:“The construction of a patent, including terms of art within its claim, is exclusive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court.” )马克曼决定最关键的词是exclusively——其本意是专属,独属;其效果是将解说权从陪审团手里拿了出来,给了法官。

目的

马克曼的目的是通过解说权来统一专利诉讼的决定。在美国搞任何诉讼,陪审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处理好,即使你有一个无懈可击的案子,你也可能败诉。从这一点来说,最高法院在决定马克曼一案时的确是用心良苦。但是在实行中却是另一回事。 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

驳回可能性

就从案件驳回的可能性来说。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区级法庭中,一般诉讼在上诉时被驳回的可能性是2%——10%;相比之下,专利诉讼在上诉是被驳回的可能性是34%——42%。换句话说,专利诉讼在区级的胜诉与否并不代表其最终结果。在从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来说,马克曼的目的也未达到。在Phillips (Phillips v. AWH corporation)一案中,上诉两次结果迥异。在363 F.3d 1207 (2004)中,被告胜诉。其原因是联邦巡回法院用了科罗拉多区法庭的马可曼定义:“Baffle”的定义只限于锐角或钝角,而被告的产品是直角。而在其后的415 F.3d 1303 (2005)决定中,联邦巡回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其结果是“Baffle”的定义也包括直角,被告败诉。 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

程序规则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经大大拓展马克曼程序使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使之成为一个复杂、完备的司法程序。 在“PSC计算机产品公司诉Foxconn国际公司案”中,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规定,除非有特别例外的合理借口,法官必须用通用词汇把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为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形态,并重申了优先使用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查文件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词典、论文、证人证言等外部证据补充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乔治亚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等颁发了书面的马克曼程序指南。

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例如,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从而了结专利侵权诉讼。

相关案例

案例简介

通领科技与美企专利诉讼获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2006年11月10日,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原通正电气)在北京宣布,其与美国GFCI巨头莱伏顿公司的专利诉讼中取得阶段性成果,获得胜诉的马克曼命令。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拿到美国法院的马克曼命令,而且是首次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法官采纳了通领科技等被告对第6246558号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方面面。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即通领科技的产品不在莱伏顿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十分明确显示了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此举使通领科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标志着通领科技与莱伏顿的专利纠纷进入到战略转变的新阶段。

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形成每年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通领科技的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通过了美国UL认证和加拿大CUL认证,并获得3项美国发明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7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引起美国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

通领科技集团已于2006年5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通领科技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院已立案审理。

马克曼命令对案件的影响

“马克曼命令对整个案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介绍,马克曼命令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美国法官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司法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几乎就决定整个案件的命运。在马克曼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不能独立于侵权裁决而对这个司法命令提起上诉,而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使案件在不需开庭审理侵权问题的情况下就出现司法结论。从2004年4月起,美国莱伏顿公司用一项GFCI母专利陆续对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在美国的主要客户发起了4起侵权诉讼。通领科技积极支持客户的诉讼,于同年10月6日主动介入莱伏顿公司在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发起的专利诉讼案。2005年3月,莱伏顿公司又用上述母专利中的一项子专利把通领的另一家美国客户告上了美国法院。

案件结果

获悉官司胜诉当天,陈伍胜登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讲台做知识产权的演讲,详细讲述了通领科技坚持自主创新及对美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据悉,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邀企业家在局内做知识产权演讲。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陈伍胜的创新精神值得国内企业学习。据了解,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形成年销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作为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依靠自主创新,打造以GFCI为主的6个系列产品,构建了一条融研发、制造、贸易为一体的新兴产业链。通领科技的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通过了美国UL认证和加拿大CUL认证,并获得中国和美国专利46件,正在申请的专利39件。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的产品一直深受国外消费者青眯,并引起美国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业内专家认为,通领科技坚持自主创新,大力部署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积极开拓美国市场,顽强抵制恶意诉讼并取得官司最终胜利的历程,实质上是一场以强欺弱和以弱胜强、抵制与反抵制的市场争夺战,归根结底是利益的博弈,而决定胜负的核心就是自主的知识产权,也就是高新技术的实力较量。充分体现:中国企业已经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具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是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成为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官司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将极大地鼓舞了国内企业敢于在海外依法维权的信心与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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