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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成立于1980年3月,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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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成立于1980年3月,接受

协会成立以来,通过联系相关行业、组织印刷行业人员进行国内外印刷学术交流、技术研讨、技术培训等活动,实现印刷行业新技术的传播和新成果的推广,为提高我国印刷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我国印刷业在国际印刷界的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

组织机构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是全国印刷及相关企业、印刷工作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下设12个分支机构,包括网印及制像分会、商业票据印刷分会、凹版印刷分会、柔性版印刷分会、数字印刷分会、信息系统应用分会、学术委员会、教育与科普委员会、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特种印刷专业委员会、印刷史研究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协会是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有团体会员41个、单位会员5000多个、个人会员近20000人。

组织刊物

出版会刊《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印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印刷技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印刷技术相关的个人,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落实“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动印刷业科技创新、绿色环保、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办好协会。坚持改革创新,提升印刷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普及推广绿色印刷;坚持自律诚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会员守法、自律、诚信水平;坚持民主协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加快从印刷大国向印刷强国转变,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技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印刷技术展览,组织印刷领域的各种学术、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技术、管理模式和理念,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协会为主导、产学研参与的协同创新共同体,提升行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印刷、网络印刷、创意印刷、印刷物流服务等新兴印刷业态的发展。

(二)科学普及。开展印刷技术领域的科学普及和提高活动,加强中国印刷史的课题研究和宣传推广,积极组织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的特色活动,发挥专家团队、博物馆藏、科教基地的支撑作用。

(三)对外交流。搭建印刷技术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

(四)绿色印刷。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战略,推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落实,树立印刷技术领域的绿色发展理念,举办绿色印刷交流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绿色印刷标准实施,推广节能、低耗高效、环保达标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材料。加快全行业绿色印刷步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论证咨询。开展多种形式的印刷技术、企业管理、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等认证体系的认证咨询服务,开展绿色印刷第三方认证的咨询服务。

(六)科技评价。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印刷行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评选、推介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委托或授权组织印刷科研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科技奖项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等科技评价工作。

(七)教育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印刷技能竞赛、职业资质考核认证、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审查与评定,组织修订印刷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相关配套教材,做好有关基础服务工作;建立印刷职业技能培训的资历架构体系,搭建线上线下教育培训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八)评奖表彰。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毕昇印刷技术奖”及其他有关奖项的评审,对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优秀的产品和科技成果进行奖励表彰。

(九)媒体宣传。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印刷》、《印刷质量与标准化》和《中国印刷年鉴》,建设完善相关网站,并通过微博、微信等移动媒体形式,构筑交流信息、融合发展的信息平台。

(十)会员服务。办好《中国印协通讯》会刊,通过移动客户端APP以及微信服务平台与会员互动交流;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支持会员发展壮大;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会员服务活动,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将协会办成会员之家。

(十一)承接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评审和宣传,承办技能大赛,开展培训宣传活动,参与制定实施印刷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调研、调查、统计、发布、评优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标准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印刷业团体标准、技术标准和科研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承担国家和国际两个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印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印刷标准化试验推广基地,推进印刷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印刷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中国印刷标准走向国际。

自律诚信。组织实施印刷行业公约、印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协会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健全诚信表彰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二)其他活动。组织实施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开展为实现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印刷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与印刷技术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五)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教育工作者、印刷工作者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并胜任本岗位工作者,或在生产实践中成长起来的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会籍、解除职务、予以除名等处理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按民主程序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届任期内,理事两次无故缺席或三次请假缺席自动按辞去职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届任期内,常务理事四次无故缺席或五次请假缺席自动按辞去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出席相关国内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五至十一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为七至十一名时,可设副监事长一至三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条件按第二十四条执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协会全面工作,重点监督办会的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和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4日本团体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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