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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2017年5月2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内容
49条
发布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年5月2日
实施时间
2017年6月1日

目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2号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规定正文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电子数据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不予立案审批表

4.撤销立案审批表

5.询问笔录

6.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7.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8.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9.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10.举行听证通知书

11.听证笔录

12.执法约谈笔录

13.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附件1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来源分类
()监督检查 ()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
()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 ()其他方式、途径披露
监督
检查人
姓名
执法单位
姓名
执法单位
投诉、
申诉、
举报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交办、
报请机关,
移送部门,
其他
名称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源
登记
内容
登记人:
年 月 日
案源
交办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立案审批表
XXX号
案由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简要案情: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不予立案审批表
XXX号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登记时间:
当事人: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核查情况:
不予立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撤销立案审批表
XXX号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当事人: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
撤销立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第 次询问
第 页 共 页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现住址: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XXX号
编号
类别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当事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名:1.
2.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附件7
附件7
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因 行为 违反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清单)。
保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存地点: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将登记保存的物品销毁或者转移。
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附件8
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适用于现场取证、远程取证
一、基本情况:
取证事由:
取证起始时间: 取证结束时间:
取证地点:
取证环境情况:
现场指挥人: 到场时间:
取证人: 到场时间:
取证人: 到场时间:
见证人: 证件名称/号码:
见证人: 证件名称/号码:
其他人员:
取证设备和软件工具的名称、型号、版本号:
二、取证过程:
发现、提取、分析、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和步骤:
三、取证结果:
见《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一)、(二)、(三)、(四)。本记录包含照片 张,光盘 个,及(其他) 。
现场指挥人:(签名)
取 证 人:(签名)
证据持有人:(签名)
见 证 人:(签名)
年 月 日
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一)
适用于:提取、固定原始电子设备、存储介质
原始载体外观登记
□机
□服务器 □台式机 □笔记本 □手机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其它:
□介
□硬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原始载体固定方式
□封存
封存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持有人(签字):
□完整性校验
校验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持有人(签字):
□其他方式
固定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持有人(签字):
备注
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二)
适用于:提取、固定镜像复制件
原始载体外观登记
□机身
□服务器 □台式机 □笔记本 □手机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其它:
□介质
□硬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镜像复制件外观登记
□介
□硬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镜像复制件固定方式
□完整性校验
校验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封存
封存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其他方式
固定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备注
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三)
适用于:提取、固定相关涉案文件
原始载体外观登记
□机
□服务器 □台式机 □笔记本 □手机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其它:
□介
□硬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专门存储介质外观
登记
□介
□光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提取情况描述
□涉案文件
涉案文件原始情况
涉案文件经提取情况
存储位置:______________
文件数量: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存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提取涉案文件固定方式
□完整性校验
校验情况描述:□专门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 □文件完整性校验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封存
封存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其他方式
固定情况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备注
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四)
适用于:将涉案文件转化为纸质文档
原始载体外观登记
□机
□服务器 □台式机 □笔记本 □手机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其它:
□介
□硬盘  □移动硬盘 □优盘 □其它________
制造商: 型号: 序列号: 容量:
其它:
原始涉案文件描述
存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描述:
取证人员(签字): 日期:
见证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人(签字): 原始载体保管地点:
转化过程描述
注意事项
1、涉案文件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转化为纸质文档后,应当由证据保管人、见证人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字确认;
2、经签字确认的纸质文档可以单独收集,也可以与涉案文件的原始载体一并收集。
备注
附件9
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XXX号
案由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
证据
案件调查经过
调查结论及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部门法制
工作机构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10
举行听证通知书
XXX号
根据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公开 □不公开 听证。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准时出席。
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员:
注意事项如下:
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授权书,载明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参加听证时应携带身份证明材料。
2.你(单位)若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终止听证。
4.举行听证会前,本通知内容将在 进行公告。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机关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
第 页 共 页
听证笔录
案由: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机关: 听证方式:□公开 □不公开
听证主持人:
听证书记员:
听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内容记录:
听证主持人(签名): 听证参加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附件12
第 页 共 页
执法约谈笔录
被约谈人: 性别 : 年龄: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主要内容:
被约谈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被约谈人应当在每页笔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附件13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XXX号
(被告知人):
你(单位)因 违反了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处罚。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号
被处罚对象: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罚。限你(单位)于 前 。
[被处罚对象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银行: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
附件15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催字〔201 〕第 号
(被处罚单位) :
我 于 年 月 日作出 (处罚决定文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单位) (处罚决定内容)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 规定,我 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的内容;罚款的,还应明确罚款和加处罚款的金额和收缴方式、地点等)。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委)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催告当事人。
附件16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 罚强申[ ] 号
人民法院:
关于 一案的行政行罚决定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当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申请执行内容: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申请机关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法院。
附件17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由
当事人
立案时间
承办人
案情概要
处罚决定书字号
及处罚内容
处罚执行情况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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